一、入返(麻)人员管控措施
所有入(返)麻人员按以下情况实施分类管控:
(一)云南健康码红码、通信行程卡黄卡,14 天内有国内疫情高风险地区和上海市等重点涉疫地区旅居史人员。严格进行信息登记并就地管控,立即报告县疫情指挥部排查专班组织落实管控措施(一律实施 14 天集中医学隔离观察[第 1、2、3、4、7、10、14 天分别进行 1 次核酸检测],加 7 天居家健康监测[第 1、4、7 天分别进行 1 次核酸检测]。隔离期末次核酸检测应为“双采双检”,人、物、环境核酸检测均为阴性后方能解除隔离)。云南健康码红码人员为次密切接触者的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八版)》要求管理。
(二)云南健康码黄码、14 天内有国内疫情中风险地区旅居史人员。严格进行信息登记并就地管控,立即报告县疫情指挥部排查专班组织落实管控措施(一律实施 7 天集中医学隔离观察[第 1、2、3、4、7 天分别进行 1 次核酸检测],加 7 天居家健康监测[第 1、4、7 天分别进行 1 次核酸检测]。隔离期末次核酸检测应为“双采双检”,人、物、环境核酸检测均为阴性后方能解除隔离)。在文山州境内发生疫情的情况下,州内疫情发生县(市)境内的黄码人员按前线指挥部要求进行管控,防止黄码人员溢出。
(三)通信行程卡带*号、14 天内有吉林省等有较高外溢风险地区旅居史人员。在防控卡点进行“四查一测”和信息登记并发放来(返)麻人员告知书暨承诺书后,对能提供 48 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予以通行。对放行人员于 1 小时内报告县疫情指挥部排查专班,由县疫情指挥部排查专班在 2 小时内完成信息推送,由目的地乡(镇)疫情指挥部在 4 小时内组织落实管控措施(实施 7 天居家隔离观察[第 1、4、7 天分别进行 1 次核酸检测,期间第 2、3、5、6 天分别进行 1 次抗原自测],其中第 1 次核酸检测需在入麻后 24 小时内完成)。
(四)14 天内有其他州外旅居史人员。在防控卡点进行“四查一测”和信息登记并发放来(返)麻人员告知书暨承诺书后,对能提供 48 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予以通行。对放行人员于 1 小时内报告县疫情指挥部排查专班,由县疫情指挥部排查专班在 2 小时内完成信息推送,由目的地乡(镇)疫情指挥部在 4小时内组织落实管控措施(实施 7 天健康监测[期间第 1、4、7天分别开展 1 次核酸检测],其中第 1 次核酸检测需在入麻后 24小时内完成)。期间如有转红码、黄码,行程卡出现“*”号以及到过的行程地转为中高风险地区的,及时报送县排查专班研判处置。健康监测期间不得参加聚集性活动,不得去密闭场所(如KTV、歌舞厅、酒吧、茶室等)和人员聚集场所活动。
(五)14 天内无州外旅居史人员。经防控卡点查验云南健康码、通信行程卡、身份证件、测体温无异常后予以通行。
所有人员在入(返)麻后,于 12 小时内主动向目的地村委会(社区)报告相关情况,属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要同时向所在单位报告,并自觉配合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集中隔离期间所有费用自理,无居家隔离条件的,一律实施 7 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六)县内流动人员管控措施
县内跨乡(镇)流动的,须持有 48 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经防控卡点查验云南健康码、通信行程卡、身份证件、测体温无异常后方可流动。边境严管区内人员因病、因学、因丧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入的,必须经所在网格长同意后报村小组长批准,并由村组进行登记后报备村委会,需出乡(镇)辖区的由村委会开具通行证明。
二、出麻人员管控措施
(一)严管区(县内 155 个抵边村小组区域及天保口岸绝对严管区)。区内人员非必要不外出,确需外出的,须出具经村(居民)小组长证明、村委会(社区)审核盖章、属地乡(镇)或农场疫情指挥部复核盖章的出行证明,持 24 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经防控卡点查验云南健康码、通信行程卡、身份证件、测体温无异常后方可出麻。乡(镇)、农场疫情指挥部在出具证明后,及时将出行人员信息推送至出行的防控卡点,并报县疫情指挥部排查专班备案。
(二)县域内除严管区外的其它区域。区内人员需出麻的,须持 48 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经防控卡点查验云南健康码、通信行程卡、身份证件、测体温无异常后方可出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