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学区生
1.适龄儿童、少年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以下统称监护人)具有本市区常住户籍并与自有住房(拥有100%产权,含公租房)相一致(人户一致),未交付的房产、不具备基本生活居住条件的房产不能作为学生入学依据。
2. 适龄儿童、少年自出生之日起,即随监护人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处落户,其监护人在市区无自有房产,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处实际常住。
3.适龄儿童、少年户籍随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它法定监护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凭相关凭证在户籍所在地依法入学:
(1)父母双方都是现役军人(含武警);
(2)父母双方都是公派出国的专家、技术人员;
(3)孤儿。
4.适龄儿童、少年与监护人的自有住房因旧城改造,原居住地已拆迁,新安置的住房尚未交付,确定其学区应以新安置的住房为准;市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居民自货币化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两年内,被征收人子女仍可在原被征收房屋学区内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
(二) 统筹生
1.引进人才随迁子女。新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子女、台湾同胞子女,以及符合《中共新乡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吸引和用好优秀人才的若干规定》《中共新乡市委办公室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牧野英才”“名校英才”“牧野工匠”3个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条件的引进人才随迁子女,由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入学。
2.驻新乡市区部队现役军人(武警官兵)子女,按照《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有关规定安排入学。对烈士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按照有关规定安排入学。
3.学生及其监护人具有市区常住户籍,但和自有住房地址不一致的(人户不一致)
4.学生及其监护人具有市区常住户籍,但无自有住房的。
5.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1)进城务工人员是指在市区(卫滨区、红旗区、牧野区、凤泉区和高新区、经开区)居住务工的非市区户籍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