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价范围
我市范围内依法登记的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线下学科类培训收费适用本通知规定。学科类培训机构具体认定标准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学科类和非学科范围的通知》(教监管厅函〔2021〕3号)、中小学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等文件规定执行。
二、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
对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培训基准收费标准为:新乡市城区10人以下班型为25元/课时·人次、10-35人班型为20元/课时·人次、35人以上班型为15元/课时·人次;各县(市)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基准收费标准为:10人以下班型为22元/课时·人次、10-35人班型为17元/课时·人次、35人以上班型为12元/课时·人次。最高可上浮10%,下浮不限。标准课程时长为45分钟,实际时长不一样的,按比例折算。培训机构可在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自行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三、规范收费行为
(一)培训机构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通过网站、办学场所、线上应用程序、招生简章、公开媒体等途径,将培训内容、培训时长、收费标准、教师资质等信息提前向社会公开,并于培训服务前向学员明示,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二)培训机构要全面使用教育部和市场监管总局统一制定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明确收费标准及退费办法,规范自身收费行为,严禁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学员合法权益,不得在培训费外另行收取课本费、材料费等其他任何费用。
(三)校外培训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按培训周期收费的,不得超过3个月,收费时间不得早于新课开始前1个月;按课时收费的,不得超过60课时,续费的不得早于剩余20课时。按周期收费和按课时收费同时进行的,只能选择收费时段较短的方式,不得变相超过3个月。培训机构要按照要求开立预收费资金托管专用账户(培训收费专用账户),其预收费须全部进入本机构培训收费专用账户,不得使用本机构其他账户或非本机构账户收取培训费用。
四、加强收费监管
(一)各培训机构应于每年6月底前将招生简章、收费标准、教师资质等资料,连同上一年度收入、成本、利润以及关联交易、
政策执行等情况,分别报送本级教育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
(二)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建立健全收费标准动态评估和调整机制,加强对我市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情况的跟踪监测,及时对收费政策执行效果进行评估,适时对收费标准、收费政策进行调整完善。
(三)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教育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要持续加强监督,依法查处超过政府指导价收费,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虚增培训时长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虚假宣传,价格欺诈以及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行为。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例,将公开曝光。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新乡市发展改革委 新乡市教育局 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