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荣誉市民授予范围如下:
确定为对本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对外交流合作、提升本市国际形象和影响力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人、华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和市外其他人士。荣誉市民可以应邀列席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旁听市政府工作报告,也可以应邀参加本市举行的重大庆典活动及市政府定期组织的各项活动。
授予条件:
授予“潍坊市荣誉市民”,原则上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2次;特殊情况,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研究同意,不受上述规定限制。具体年度安排由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向人大常委会提出建议。
按照修订后的《关于授予潍坊市荣誉市民称号的办法》规定,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授予“潍坊市荣誉市民”。
◆ 在促进本市对外交往,扩大国际、地区间交流合作,建立友好城市关系,提升本市国际形象和影响力等方面,贡献突出的。
◆ 在本市制定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城乡规划、保护生态环境、合理开发和利用资源、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方面提出重要建议或信息,经采纳后产生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 在本市投资兴业,积极投身于山东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潍坊国家农业开放发展综合试验区和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建设,为本市引进资金、高新技术、高端人才,开拓国内外市场,促进本市科技进步、创新驱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等方面,贡献突出的,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在本市投资兴办企业经营5年以上,企业已投产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项目属高新技术、环保、民生的,优先考虑);投资高新技术类项目(经科技部门认定),一次性实际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或累计投资300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高新技术类以外项目,一次性实际投资2000万美元以上,累计投资4000万美元以上的。
◆ 在发展本市科技、教育、文化、卫生和体育等社会事业发展方面,贡献突出的。
◆ 在本市引进的人才中,列入国家级重点人才工程人选的高层次人才,贡献突出的。
◆ 捐赠或资助本市发展社会公益事业、慈善事业,一次性捐赠资金、物资价值达200万元或累计捐赠达人民币500万元以上的。
◆ 在其他方面积极为本市工作贡献突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