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予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不落实提前24小时报备义务的;
不配合集中监管专仓监管的;
不进入集中监管专仓进行检测消毒的;
不使用“山东冷链食品疫情防控管理系统”的;
不如实向“山东冷链食品疫情防控管理系统”填报信息的;
不落实索证索票的;
不落实专区储存,专柜陈列、专人销售进口冷链食品的;
不亮明“冷链三证”或“山东冷链追溯二维码”的;
不执行冷链食品疫情防控措施的其他行为的。
二、不执行淄指办发〔2020〕92号公告的要求,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明知其经营产品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呈阳性而不采取防控措施,仍予以进口或销售,引起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以危害公共安全罪从严追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