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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高新区流动人口、出租房主和用工单位申报登记的通

来源: 更新时间:2022-10-14 06: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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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淄博高新区公安关于督促流动人口、出租房主和用工单位申报登记的通告

  为做好当前疫情防控工作,有序复工复产,进一步规范高新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现就有关申报登记事项通告如下:

  1、外区户籍人员,居住在自购房屋、租赁房屋、单位内部或亲友家中的,请主动申报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在抵达我区后,立即向居住地派出所申报登记。

  2、已出租的房屋,房主未向公安机关申报登记的,请立即到房屋所在地派出所补办申报。出租人在申报房屋登记的同时,务必将承租人的来源地、近期旅居史、身体状况、拟从事职业等详细信息,一并如实申报。出租人有责任义务协助承租人申报流动人口登记,包括提供出租人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出租房屋信息等内容。

  3、流动人口持身份证和租赁合同或用工单位证明,出租房主或委托代理人持身份证、房产证,到房屋所在地派出所申报。为减少交叉感染风险,申报人可扫以下山东公安居住登记平台二维码进行注册后申报登记(注册成功后,帐号登录申报)。无智能手机人员或无法自主申报人员,可通过与居住地派出所电话预约办理。

  4、用工单位负有流动人口管理的主体责任。请持单位用工名册与驻地派出所联系,注册山东公安居住登记平台后申报。

  5、积极配合管理。自通告之日起,公安机关将对全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开展清理整顿。流动人口、出租房主、房屋中介机构、用工单位、物业公司等负有主动申报责任。如发现流动人口特别是来自疫情严重地区的流动人口未申报登记,出租房主、房屋中介机构、物业公司、用工单位知情不报、瞒报、漏报的,广大居民群众可第一时间举报,一经查实将依据《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从严从重处罚。

   特此通告。

  2020年3月5日

THE END

TAG:流动人口  房主  派出所  出租人  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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