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力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扎实做好防输入、防扩散各项工作,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从湖北省等重点疫情地区及山东省外其他地区所有返回淄川区人员(含往返湖北省等重点疫情地区及山东省外其他地区学习、务工、出差等人员,下同),必须于到达淄川4小时内向所在社区、村(居)委会完成登记备案,或拨打电话向淄川区防控办(联系电话:0533-2921137)、公安机关(联系电话:110)报告,以便接受相关检疫及服务(2020年1月20日至今返回人员尚未登记备案的,请于2020年2月7日前完成登记备案)。对逾期报告或故意隐瞒事实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从湖北省等重点疫情地区及山东省外其他地区返回淄川人员应自觉进行居家隔离,隔离期限不少于14天。凡不按规定在家进行自我隔离,私自进入公共场所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从湖北省等重点疫情地区及山东省外其他地区返回淄川人员出现发热、乏力、干咳等疑似症状,要及时就诊并按规定报告。不按照要求主动报告,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治疗,造成传染病被传播,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治疗痊愈后按故意或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理;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疫情防控期间,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各类借机造谣滋事、恶意污蔑攻击、故意传播病毒、伤害医护人员、扰乱医疗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发现处置各类造谣、不实疫情信息;严厉打击利用疫情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寻衅滋事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等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查处扰乱社会秩序、干扰疫情防控、妨害公务等违法犯罪行为,坚决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五、淄川区各类用工单位、房屋出租人、旅馆等单位获知有从湖北省等重点疫情地区及山东省外其他地区返回(入住)人员后,必须立即向所在地社区、村(居)委会登记备案,或拨打电话向区防控办、公安机关报告。对未如实报告造成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近期有来自重点疫情地区人员未主动申报并居家隔离的,应及时向社区、村(居)委会报告或拨打电话向区防控办、公安机关反映。
六、广大群众应注意加强个人防护,勤洗手、勤通风、勤消毒,不握手、不聚餐、不聚会;避免前往封闭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如确需前往,应佩戴口罩,并避免近距离接触咳嗽、发热人群,咳嗽或打喷嚏时应遮掩口鼻。加强锻炼、健康饮食,并遵守疫情防控要求,主动配合做好隔离观察、跟踪随访等工作,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特此通告。
淄川区人民政府
2020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