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关于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来镇就业创业若干政策的意见》(镇办发〔2018〕59号)精神,进一步降低来镇创业就业高校毕业生等三类人才落户门槛,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受理对象
年龄45周岁以下且符合下列三类情形的来镇就业创业人员,可申请落户我市城镇地区:
(一)全日制普通高校大专以上学历毕业生。
(二)取得初级及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取得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及以上的技能人才。
符合上述情形的,未婚子女可以随迁。
二、办理手续
办理落户时,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落户申请书。
(二)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三)市和各辖市、区公共人才服务机构出具的《人才引进落户凭证》。
未婚子女随迁的,还应当提交居民户口簿和亲属关系证明。
三、落户选项
(一)本人在本市城镇地区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应当在房屋所在地登记户口,并提交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二)本人无合法稳定住所,直系亲属在本市城镇地区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在直系亲属户口登记地登记户口,并提交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直系亲属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和所有权人同意落户书。
(三)单位设立集体户的,可以在单位集体户登记户口,并提交单位同意落户书,单位不符合设立单位集体户条件的,可以在单位所在地社区集体户登记户口,并提交劳动合同。
(四)本人无合法稳定住所、无直系亲属投靠、且无工作单位的,可以在兄弟姐妹户口登记地登记户口,并提交合法稳定住所证明、亲属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和所有权人同意落户书。
(五)租赁或非租赁他人房屋居住的,可以在房屋所在地社区家庭户登记户口,并提交租赁合同(非租赁的提供房主同意居住说明)和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六)上述五种落户选项均难以确定的,本人可申请落户在暂住地或个人人事档案所在地的公共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
四、相关说明
(一)本细则所称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在我市城镇地区的房屋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载为住宅用途的住房;本地房产管理部门发放的公有房屋租赁证住房;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与单位办理的公有住宅房屋租赁使用证明的住房等。
(二)本细则所称直系亲属,是指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本细则所称亲属关系证明,包括户籍档案资料、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
(四)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因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或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不予办理落户手续。
(五)申请人故意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证明、承诺的,取消落户资格,纳入个人征信系统,5年内不再受理申请;已办理入户的,撤销户口登记并退回原籍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细则自本文下发之日起执行。《镇江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本细则由镇江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