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镇江市区住宅小区汽车停放费和车位租金标准
1.业主专有室内车库,免收汽车停放费。
2.业主专有室内车位,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收取每月每车位60元的汽车停放费(不分车牌颜色,下同)。
3.建设单位专有室内车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建设单位可以收取每月每车位180元的车位租金,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收取每月每车位60元的汽车停放费。
4.人防工程室内车位,由取得人防工程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按每月每车位140元收取车位租金。省有另行规定的,按省规定执行。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收取每月每车位60元的汽车停放费。
5.建设单位专有室内机械式车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建设单位可以收取每月每车位100元的车位租金,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收取每月每车位60元的汽车停放费。机械设备日常维修、保养、检测、使用等运行维护费由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根据实际运行维护费用协商确定。
6.业主专有室内机械式车位,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收取每月每车位60元的汽车停放费。
7.业主共有室内车位,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按每月每车位120元收取汽车停放费。
8.业主共有室外车位,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按每月每车位80元收取汽车停放费。
9.与物业管理区域相关的汽车进入物业管理区域临时停放,须征得物业服务企业许可,汽车停放费按镇江市物价局镇价规〔2013〕1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设有地面和地下停车位的,应首先满足地下车位停放。占用业主在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车辆的,应符合消防要求,在确保住宅区道路畅通和不影响业主正常活动的情况下,业主大会成立前,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业主大会成立后,应当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汽车能否停放。
二、物业管理区域内对集中停放看管的摩托车及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按镇江市物价局镇价规[2013]1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为方便车主,物业服务企业可设置与电动车配套的充电设施,其设施和充电电费由物业服务企业向使用者按实分摊约定收取。
三、上述停放费和租金标准均为最高标准,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下浮,但不得上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