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根据《扬中市关于实施才聚“江洲”助力产业强市的若干意见》(扬发〔2021〕24号)文件规定:对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每招收一名博士后人员给予2万元奖励,对在站工作的博士后,给予最高10万元生活补贴。对入选省级以上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项目的单位,按照所获资助金额1:1比例给予补助。
二、申报对象
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含分站)或江苏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含分站)的市各类企事业单位及进站的博士后。
三、奖补项目及标准
1.科研项目补助
对入选省级及以上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的项目,按照所获资助金额1:1比例给予补助。
2.招引奖励
每招收一名博士后,给予设站单位2万元奖励。
3.博士后生活补贴
按每人每年5万元标准给予进站博士后生活补贴,补贴期限最长2年,博士后在站时间每满6个月拨付一次(不足6个月的按实际在站研究月数计算)。
四、申报及发放程序
1.科研项目补助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上级文件,分两年拨付至设站单位(获奖当年11月底前拨付50%,次年6月底前拨付50%)。
2.招引奖励、博士后生活补贴由设站单位于每年5月、10月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申报时须提交《博士后人才引培奖补申请表》、《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审核表》、《博士后研究人员备案证明》、《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设站单位垫付博士后生活补贴的凭证等证明材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核、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将资金拨付至设站单位。
五、其他事项
1.博士后招引奖励主要用于设站单位招收博士后需支付的高校管理费、导师指导费、博士后福利待遇以及参加学术交流活动等支出;博士后科研项目补助主要用于博士后项目科研支出,具体包括添置研究工作所需要的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图书资料以及聘用助手和参加有关学术会议等,项目经费由设站单位单独立账,专款专用,不得直接发放给博士后本人。博士后生活补贴由设站单位按月发放、先垫后补。
2.设站单位应当具备良好的诚信状况,被列为失信惩戒、“黑名单记录”或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停止奖补的申请和拨付。
3.对弄虚作假套取骗取奖补的个人,除责令退还已发放的全部资金外,一并取消其《扬中市关于实施“才聚江洲”助力产业强市的若干意见》(扬发〔2021〕24号)其他各项奖补的申报资格。对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财政资金的单位,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4.本细则自2021年6月4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由扬中市人才办、扬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六、受理部门
扬中市人社局人才开发科,联系电话:0511-883688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