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出生证明办理需要哪些材料?附材料下载
办理材料
一、机构内首次申领
机构内首次申领,即助产机构内出生或急产分娩后立即送往助产机构处理的新生儿,原则上由新生儿母亲向助产机构为新生儿首次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助产机构应当加强申领前告知。孕妇孕中晚期保健或入院时,助产机构应向孕妇发放《出生医学证明》申领须知,指导孕妇及其家属熟悉《出生医学证明》申领流程,提前确定新生儿姓名。新生儿出生后,助产机构应在产妇出院前告知新生儿监护人尽早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机构内首次申领时,应填写《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申领登记表,并提交新生儿父母双方有效身份证件。
有下列情形的,需提交补充材料:
(一)未能提供新生儿父亲身份信息和有效身份证件、申请办理母方单亲的,新生儿母亲还需提供相应的书面声明;
(二)非新生儿母亲申领的,还需提供新生儿母亲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
(三)新生儿母亲因死亡、失踪、羁押或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无法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的,可由新生儿父亲申领,还需提供佐证新生儿母亲死亡、失踪、羁押或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材料,以及佐证父亲与新生儿亲子关系的材料。
若新生儿父亲身份信息不明的,可由新生儿其他法定监护人申领,并提供佐证新生儿监护人身份的合法材料。
(四)新生儿父母离婚且抚养权归属父亲、新生儿母亲不配合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的,可由新生儿父亲申领,并提供离婚协议和离婚证,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
二、机构外首次申领
即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由新生儿监护人向拟落户地(新生儿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县级管理机构为新生儿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申领人应填写《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申领登记表,提交新生儿父母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和居民户口簿、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报告、新生儿出生情况声明。
注:
《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证件上记载的信息原则上不作变更。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后需要变更新生儿姓名的,可以在出生登记时向公安派出所申请。
因父母双方均死亡、失踪等原因不能确认亲子关系的,不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材料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