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优化中心城区人居环境,减少环境污染,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金华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就禁止在中心城区范围内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区域和时间
(一)禁止区域:莹乡路武义江大桥——莹乡路——内环西路——永武二线——明招路——明招大桥——武义江——莹乡路武义江大桥形成的闭合区域,以及履坦镇莹乡社区(岗头工业区、北岭雅苑、北岭心城)、履坦镇郑村(白燕湾自然村、下坭自然村、石龙头自然村、金村垄自然村)、熟溪街道南湖村南湖自然村、栖霞社区陈宅经济合作社。
根据《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禁止在上述区域以外的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1.文物保护单位;
2.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
3.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4.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5.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6.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7.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8.商品交易市场。
(二)禁止时间:全年禁止。
二、禁止携带烟花爆竹进入车站、商场、娱乐场所、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及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禁止邮寄烟花爆竹或者在托运、邮寄的物品中夹带烟花爆竹。
三、在非禁止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要自觉遵守安全燃放规定。严禁向人、动物、建筑物、构筑物、空中架设物、车辆、船舶等投掷、发射烟花爆竹,严禁损坏市政工程、电力通讯等公共设施及在绿化带燃放烟花爆竹。违者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金华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从严查处违反禁燃规定的行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个人处 1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款,单位处 2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不听劝阻,阻碍执法的,依法给予治安拘留;暴力妨碍、阻挠执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县应急管理、公安、消防、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建设及供销部门要加强烟花爆竹销售管理,依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合理确定销售网点,加强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管,坚决取缔无证经营,加强对非法销售、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的监管力度。县土产日用杂品公司要严把烟花爆竹进货质量关,不得供应和销售伪劣烟花爆竹,不得向无证经营户提供货源。发现非法销售、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的,可以向应急管理、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举报。
六、建立实名购买登记制度和销售可疑情况报告制度,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发现购买人员形迹可疑、一次超量购买、多次重复购买等异常情况的,要及时报告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核查。
七、倡导文明过节、绿色过节,全县党员干部要模范遵守禁燃规定,并积极带头少燃放或不燃放烟花爆竹。对不遵守禁燃规定的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及党员干部,将按规定从重处罚,并给予责任人党纪政纪处理。
八、欢迎广大群众监督举报违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各类行为。
举报电话:
110(公安局)
87669306(应急管理局)
88900000(12345 政务服务中心)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