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区城区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26号)、《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365号令)、《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委办发〔2017〕85号)等文件精神,为推进市区城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减少环境污染,促进资源再生利用,提高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8年市区城区所有公共机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中小学校)和重点社团组织、公共场所管理单位(车站、体育场馆、演出场馆等)推行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工作;2019 年市区城区所有社团组织、公共场所管理单位(车站、体育场馆、演出场馆等)和相关重点企业(宾馆、饭店、超市、专业市场、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等)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提高生活垃圾分类成效;2020年以后市区城区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全覆盖。
二、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内容
(一)强制分类种类
强制分类品种(附表1)主要有:
1.有害垃圾:主要包括废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废荧光灯管、节能灯,废水银温度计、水银血压计,过期药品,日用化妆品、染发剂,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
2.易腐垃圾:主要包括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产生的餐厨垃圾;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水果超市的有机垃圾;居民日常产生的废弃蔬菜瓜果、过期食品、蛋壳、畜禽内脏等厨余垃圾。
3.可回收物:主要包括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玻璃,废旧纺织物,可回用的大件垃圾等。
4.其他垃圾:除以上三种以外的生活垃圾,受污染和不宜再生利用的纸张、生活用品,其他难以归类和无利用价值的废弃物。
(二)强制分类设施配置和投放要求
1.设施配置:纳入生活垃圾强制分类范围的单位和居民小区,必须按照城区生活垃圾分类标准配置分类投放容器。办公室、教室等公共环境分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两类,同时设一处以上有害垃圾集中投放点。居住环境分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两类,同时各设一处以上有害垃圾、可回收物集中投放点。单位食堂、饭店、宾馆中的餐厨垃圾设置专用垃圾收集设施。在推进生活垃圾强制分类期间,已经纳入政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范围的单位和居民小区,分类收集设施由属地街道(镇、乡)负责配置和维护;未主动申报纳入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范围的单位和居民小区的分类设施,属地街道(镇、乡)负责指导,按强制分类和《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要求由业主自行采购配置,若不主动配合,则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予以处罚,已经配置的分类设施从下一年度起纳入街道(镇、乡)维护和更新范围。
2.投放要求:机关企事业单位、公园、广场等公共环境的生活垃圾按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投放。居住环境生活垃圾按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投放。食堂、饭店、宾馆中的餐厨垃圾单独投放。单位、住户分类垃圾实行定点定时投放。鼓励单位和居民小区对可回收物按废纸、废金属、废塑料、低价值物品(玻璃、织物等)等进行细分收集。可回收物自行出售或集中投放。有害垃圾单独投放。将办公室、学校和其他单位后勤人员,居民小区住宅楼道长等纳入生活垃圾分类志愿者队伍,建立基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网格。每个街道(镇、乡)配备一名以上生活垃圾分类督导员,督导、引导、指导属地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工作。
(三)强制分类收运
分类后的生活垃圾必须严格按要求定时分类收运。
1.有害垃圾:各区、管委会环保部门会同本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落实集中暂存点。市建设部门和各区、管委会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责任区分别组织收运、贮存。
2.易腐垃圾:厨余垃圾由市建设部门和各区、管委会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责任区分别组织收运;餐厨垃圾由市行政执法部门组织特许经营企业进行专项收运,并建立台账。
3.可回收物:业主自行销售或由政府指定的物资再生有限公司有偿回收;回收企业建立台账(附表2)。大件垃圾由属地街道(镇、乡)组织收运至各区、管委会暂存点,市建设部门组织统一转运和处置。
4.其他垃圾:由市建设部门和各区、管委会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责任区分别组织收运。
从事生活垃圾有偿清运服务的企业应取得相应许可证,将分类清运项目纳入服务合同,并按照生活垃圾分类要求组织清运。
用于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人力车、电瓶车、专用汽车等运输工具,均应按国家相关标准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标志、标识,并标注监督电话,方便市民监督。
(四)强制分类处置
分类产生的各类生活垃圾应按照要求进行分类处置。
1.有害垃圾:由各区、管委会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环保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固废处置公司处置。
2.易腐垃圾:厨余垃圾纳入市生活垃圾填埋场或厨余垃圾处置中心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餐厨垃圾纳入市餐厨废弃物处置中心处理。
3.可回收物:进入资源回收渠道,由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兜底回收。可回用大件垃圾由市建设部门组织集中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
4.其他垃圾:进入生活垃圾焚烧厂处置。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区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城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领导,把生活垃圾分类纳入文明城市、卫生城市、美丽金华、健康金华等建设的一项重要考核内容。市城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市区城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置工作,协调各部门、各区政府、各管委会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工作。各级直属机关工委组织开展党员+垃圾分类活动。各级工会组织企业工会参与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工作。各级团委组织引导志愿者进街区、社区、学校等开展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宣传、引导。各级妇联组织开展引导家庭妇女主动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并将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纳入最美家庭创建活动。各级发改部门会同商务、市场监管、质监、农业、邮政等部门开展过度包装、洁净农产品进城专项整治活动,重点对农副产品、食品、礼品、快递业等过度包装采取必要限制措施,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性废弃物的产生。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农贸市场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工作。各级商务部门牵头落实各类商场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组织可回收物资源回收月度登记、分析和上报工作。各级教育部门将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纳入大专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德育课和实践课,使教师、学生生活垃圾分类知晓率达到100%。各级民政部门指导社区做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工作,引导社会办学机构开展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落实党政机关单位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各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全面推行居民小区、单位生活垃圾定时清运工作;推行园林垃圾肥料化利用处置;全面落实生活垃圾强制分类收集、分类清运、分类处置系统建设;组织大件垃圾收运处置工作。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落实医院、医疗服务企业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工作。各级环保部门指导有害垃圾集中暂存、收运和处置工作。各级旅游、卫生计生部门组织做好各类宾馆、饭店、饮食店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工作。各级交通运输部门组织落实汽车站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其他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做好本部门和下属单位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工作。各区政府、管委会建立和完善区级生活垃圾分类组织建设,组织以街道(镇、乡)为主体,落实生活垃圾“定点定时”投放,实现基层监管网络全覆盖,配合全面落实分类投放、收运和处理工作。
(二)完善管理体系
落实各级政府主体责任,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建立市、区(管委会)、街道(镇、乡)、社区(村)和单位(小区)分级管理体系。完善市区市容环卫体制,补齐区级市容环卫缺位的短板,建立上下有机管理体系。严格落实国家、省、市生活垃圾分类政策和制度,组织开展各类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工作,鼓励居民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积极发挥我市省高标准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小区引领作用,消化吸收我市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党建+垃圾分类、“红黑榜”、“房长制”、“一村一委员”等先进经验,引入现行“小黄狗”回收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等各地典型做法,提升生活垃圾分类质量和水平。
(三)强化检查考核
完善检查考核制度。市、区(管委会)、街道(镇、乡)、社区(村)要建立行之有效的检查考核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检查、考核。市建设部门开展单位、各区季度、年度绩效综合考评,通报考评结果,以考评促成效。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合格小区、学校和其他单位创建活动,不断提高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水平。
(四)强化监督执法
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执行《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规,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置监管。对未分类投放的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单位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未履行分类管理职责的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分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的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不按规定分类处置的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根据相关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后7天内将信息抄送到市建设主管部门。市建设部门汇总审核后提交市发改部门。市发改部门将单位和个人被行政处罚的行为录入市信息信用中心,纳入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五)强化收运和终端环节管控
不断提高市区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能力,积极探索易腐垃圾有效的减量化处理方法。收运服务单位要加强管理,发现生活垃圾分类质量较差的单位和居民小区要及时报告各区、管委会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各区、管委会行政执法部门会同本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下发整改告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对限期整改不到位或拒绝整改的,由各区、管委会行政执法部门予以查处。要强化终端环节管控,限制各类混装生活垃圾进入生活垃圾转运和处置环节,倒逼源头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六)强化宣传引导
各级宣传部门牵头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进家庭等“八进”大型系列活动,发放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材料,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介宣传强制分类相关内容,加强新闻舆论引导,实现公益广告全覆盖。发动志愿者开展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宣传、劝导等公益活动。
本实施方案自2019年2月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