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 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21〕59号)等文件精神,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大力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有效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制定本操作细则。
目标任务:“十四五”期间,将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作为住房建设的重点任务。坚持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确定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目标。全市建设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1.36万套(间),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套(间)数占新增住房供应套(间)数比例15%以上,以满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需求。
具体目标分解为2021年筹集3400套(间),2022年筹集2500套(间),2023年新建、筹集2500套(间),2024年筹集2500套(间),2025年筹集2800套(间)。
保障房面向哪些人?又有哪些户型?
(一)保障对象。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我市无房且稳定就业的新市民、青年人,特别是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创新创业人员、新引进人才、龙头骨干企业职工等群体,解决其阶段性住房困难问题。申请对象应符合下列条件:
(1)本人及配偶在我市无住房;
(2)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3)以用人单位名义依法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或个人所得税。
(二)建设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分为住宅型和宿舍型两类:
其中住宅型房源建筑面积标准要求70平方米以下户型占比不少于80%,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筑面积要求均为50平方米以下户型;住宅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可根据保障对象实际租赁需求适当建设部分70-90平方米的家庭房。
已经开工或建成的住房转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的,可适当放宽建筑面积标准,户型建筑面积大的可按间出租,适合改造成小户型的应予以改造。
(三)租金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应不高于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90%,具体标准可根据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所在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租赁期限应不超过5年,因特殊原因确实需要继续租住的,续租期限不超过3年,租金标准不低于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90%。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由投资主体或运营管理主体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定期评估,或依据政府发布的参考价格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