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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绍兴疫情文化产业定向补助通知(2021绍兴疫情补贴)

来源: 更新时间:2022-10-18 08: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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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对疫情绍兴市文化产业定向补助政策

  为帮助受疫情影响的文化企业渡过困难时期,根据《关于应对疫情加快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政策意见》(绍市防控〔2021〕12号)要求,特制订本政策对文化企业(经营主体)进行定向扶持。具体条款如下:

  1.对于入驻省市级文化产业园区、街区内的文化企业(经营主体),予以2021年12月份房租补贴,最高每家不超过10万元。由市级出资补助,各区、县(市)按照1:1比例配套。

  2.对于不在省市级文化产业园区、街区内的设计服务、创作表演服务、广播影视节目制作、艺术表演、非遗生产等类别企业(经营主体),予以2021年12月份房租补贴,最高每家不超过10万元。由各区、县(市)出资补助。

  3.对于影院,按照银幕数进行补助,每块补助6000元。对于民营书店,年出版物营收额5万元以上,经营场所营业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的,每家补助1万元;年出版物营收额20万元以上的,经营场所营业面积不低于150平方米的,每家补助3万。由市级出资补助,各区、县(市)按照1:1比例配套。

  4. 各区、县(市)按照本政策执行。在本政策基础上,上虞区可自行制定补助政策。

  5.本政策涉及资金为疫情定向扶持补助,企业在享受《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等文化产业政策奖励时不予扣除。

  应对疫情绍兴市文化产业定向补助政策实施细则

  一、省市级文化产业园区、街区内文化企业(经营主体)房租补助

  1.基本条件

  登记注册地、经营地址在绍兴市范围内的省、市级文化产业园区、街区,依法取得经营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依法经营和纳税的文化企业(经营主体)。

  2.申报材料

  ①文化经营主体基本情况表(附表1);

  ②园区、街区入驻文化经营主体疫情影响房租补助申请表(附表2);

  ③企业(经营者)与园区、街区运营单位签订的租房合同原件、复印件和房租发票及支付凭证(2020及2021全年、2021年12月);

  ④企业(经营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及前置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⑤企业(经营者)2021年度纳税证明。

  3.申报流程

  ①申报单位填写《文化经营主体基本情况表》、《园区、街区入驻文化经营主体疫情影响房租补助申请表》,并其他申报材料提交园区、街区运营单位;

  ②园区、街区运营单位汇总经属地镇街初审通过后统一上报至属地宣传部门;

  ③属地宣传部门牵头审核;

  ④属地宣传部门统一将材料报送至市文创办,由市文创办审核后拨付资金至各区、县(市)委宣传部,各区、县(市)委宣传部拨付至各相关单位;

  ⑤各区、县(市)予以配套补助。

  二、不在省市级文化产业园区、街区内的相关文化企业房租补助

  1.基本条件

  ①注册地、经营地在绍兴市范围内,依法取得经营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依法经营和纳税的设计服务、创作表演服务、广播影视节目制作、艺术表演、非遗生产类企业(经营者)。

  ②非遗生产类企业(经营者)需列入绍兴市(及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2.申报材料

  ①文化经营主体基本情况表(附表1);

  ②其他文化经营主体疫情影响房租补助申请表(附表3);

  ③企业(经营者)租房合同原件和复印件、房租发票及支付凭证(2020及2021全年、2021年12月);

  ④企业(经营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及前置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⑤企业(经营者)2021年度纳税证明;

  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证明材料。

  3.申报流程

  ①企业(经营主体)填写《文化经营主体基本情况表》《其他文化经营主体疫情影响房租补助申请表》,并其他申报材料提交至属地镇街;

  ②属地镇街初审通过后统一上报至属地宣传部门;

  ③属地宣传部门牵头审核,审核通过后,拨付资金至相关单位。

  三、影院、民营书店补助

  1.基本条件

  ①注册地、经营地在绍兴市范围内,依法取得经营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依法经营和纳税的影院、民营书店;

  ②民营书店需持有《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主营业务为出版物销售。

  2.申报材料

  ①文化经营主体基本情况表(附表1);

  ②电影院或出版物经营单位疫情影响补助申请表(附表4、附表5);

  ③企业(经营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及前置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④企业(经营者)2021年度纳税证明;

  3.申报流程

  ①企业(经营主体)填写《文化经营主体基本情况表》《电影院疫情影响补助申请表》《出版物经营单位疫情影响补助申请表》,并其他申报材料提交至属地镇街;

  ②属地镇街初审通过后统一上报至属地宣传部门;

  ③属地宣传部门牵头审核;

  ④属地宣传部门统一将材料报送至市文创办,由市文创办审核后将资金拨付各区、县(市)委宣传部,各区、县(市)委宣传部拨付至具体相关单位。

  ⑤各区、县(市)予以配套补助。

  四、附则

  1.本细则中的文化企业及相关行业类别企业是指符合国家统计局《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名录的企业,登记注册代码为文化产业类。

  2. 应对疫情绍兴市文化产业定向补助政策申报起止时间为自发文之日起至2022年2月28日。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不予受理。

  3.同时符合本细则与其他疫情补助政策条件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4.本文件只针对疫情期间,涉及的扶持条款及有关细则由市文创办负责解释。

  5.联系电话:

  市文创办:85226942;越城区委宣传部文化科:88718250;柯桥区委宣传部文化科:85675303;上虞区委宣传部文化科:81221175;诸暨市委宣传部文化科:87014842;嵊州市委宣传部文化科:83381779;新昌县委宣传部文化科:860225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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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疫情  属地  文化  企业  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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