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聚集活动、防范疫情传播扩散的通知
广大居民朋友:
当前,全国疫情形势严峻复杂,为进一步落实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各项举措,防止因聚集活动(含婚丧嫁娶、升学、乔迁、祭祖、生日、聚餐、民俗等各类活动,以下简称“聚集活动”)引发新冠肺炎疫情传播扩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聚集活动。坚持“喜事缓办、丧事简办、宴会少办”,尽量不举办不必要的聚集活动。确需举办的应尽量控制参加人数,提倡举办聚餐聚会等聚集活动不超过10人,不得邀请14天内有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市、区)旅居史的人员参加,不得邀请健康码为红、黄码或有发热、干咳、咽痛、乏力、腹泻等身体异常症状者参加。所有参加人员须做好个人防护,积极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各项相关工作,主动出示“健康码”“行程卡”,如实报告、报备个人旅居史、接触史和健康状况。
二、严格落实报备制度。群众个人自行举办聚集活动,原则上须提前3日向属地村(居)委会和单位同时进行报备(报备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人员范围和数量),由村(居)委会向乡镇(街道)报备。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和单位须明确提出疫情防控要求,对不符合疫情防控规定的及时劝导,对不配合疫情管控等相关规定的,上报属地防疫办处理。聚集活动承接方要落实主体责任,也须提前3日向属地村(居)委会进行活动报备。
三、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聚集活动举办人以及宾馆、酒店、餐饮、殡葬等聚集活动承接方要严格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实行“防疫经理负责制”,对参加人员如实登记,严格落实戴口罩、量体温、扫健康码和行程码、查验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保持安全距离、消毒通风等防控措施,做好防疫物资准备。倡导清明前后文明祭祀、网上祭祀,不到公墓等人员密集场所集中祭扫。广大党员干部职工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以身作则减少举办聚集活动,营造全民参与疫情防控的良好氛围。对未按规定落实防控措施造成疫情传播扩散的,依法追究责任。
2022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