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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省级鉴定
1.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鉴定组所作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鉴定结论通知书之日起1个月内,可向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省级鉴定。
2.受当地医疗技术条件限制不能作出鉴定结论的,由设区的市级鉴定组提出进行省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的书面意见,经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准后,申请省级鉴定。
3.省级鉴定部门根据情况定期对申请鉴定者组织省级鉴定。省级鉴定为终局鉴定。
详情咨询:0536-76528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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