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启用泰安市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集中监管仓的公告
为切实落实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以下简称“进口货物”)静置期制度,加强外防输入、人物同防,根据省委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印发〈山东省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集中监管仓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鲁指办发〔2022〕64号)要求,现就启用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集中监管仓(以下简称“集中监管仓”)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从2022年4月10日起,进入泰安市域内的进口货物,除在省内其他市进过集中监管仓并取得《**市(县、区)集中监管仓出仓证明》的,货主应在货物到达集中监管仓前24小时使用“山东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疫情防控管理系统”(http://117.73.254.122:8099/)进行报备预约,提供集装箱号、进口货物的品名、来源国家(或地区)、数量、入仓地点、入仓时间等信息和进口货物通关单、消毒证明、检测证明等凭证。
二、货物到达时不能提供消毒证明的,应按照《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和货物外包装表面预防性消毒与防护技术指南》(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1〕15号)进行消毒;不适宜消毒且不能提供检测证明的,应按照《关于加强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鲁指办发〔2022〕40号)要求对进口货物进行核酸抽样检测。核酸检测阴性的,办理登记入仓手续;核酸检测阳性的,放置专门存放区临时封存,并按照《山东省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涉疫问题应急处置工作规程》处置。
三、入仓进口货物应放置于仓储区进行静置,静置期不少于10天。不同类型的进口货物分类存放,严禁人员接触。对处于静置状态的进口货物,张贴封条注明静置起始截止日期。
四、进口货物静置10天后,由集中监管仓运行管理人员统一组织核酸抽样和检测。已做过核酸检测且结果为阴性的,不再重复检测。
五、在取得该批次货物的核酸检测阴性结果报告后,方可出仓。集中监管仓出具《泰安市集中监管仓出仓证明》,包含监管仓名称(地址)、核酸检测、消毒记录和静置等信息,货证同行、留存备查。货主接出仓通知后,自行安排运输事宜。
六、司机和随车人员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接触进口货物并做好个人防护,严格落实人货分离。车辆进出时,司机和随车人员应服从集中监管仓的管理。
七、进口货物在集中监管仓的搬运、核酸检测、消毒等费用由货主承担。
八、对违反本公告规定,不按要求入仓静置、不如实申报进口货物信息、不提前报备、不对进口集装箱货物进行预防性消毒、装货作业前不对空集装箱预防性消毒、不按照有关消毒技术规范开展作业起不到消毒效果、不对进口集装箱货物运输工具消毒、核酸检测机构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不能提供合法有效证明(出仓证明、核酸检测证明、消毒处理证明)等“九不”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致使疫情传播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欢迎广大群众监督举报违规违法行为,举报电话附后。
九、本公告自2022年4月10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进口货物疫情防控等规定要求与本公告要求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专仓名称:泰安市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集中监管仓
专仓地址:泰安市岱岳区夏张镇104国道以西裴家庄村(青兰高速岱岳出口)
咨询预约电话:0538-8516186
市进口集装箱疫情防控专班举报电话:0538-6992858
特此公告。
泰安市委统筹疫情防控和
经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
2022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