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意见(试行)》(鲁组通字〔2009〕18号)要求,我市自2009年起,开展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
1、选聘对象。选聘对象为30岁以下山东生源或具有山东常住户口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定向培养、委托培养生除外),重点是应届毕业和毕业1至2年的本科生、研究生,原则上为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非中共党员的优秀团干部、优秀学生干部也可选聘,其中党员比例原则上要达到80%以上。
参加“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活动期满的高校毕业生,考核称职,符合规定的年龄、学历等条件,经县级主管部门(单位)推荐,可以参加选聘。
2、选聘程序。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一般每年集中开展一次。选聘工作原则上由省区市一级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团委统一组织实施或省、市两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团委共同组织实施。选聘名额、选聘办法、选聘条件要提前向社会发布,并进行正面宣传引导,鼓励优秀高校毕业生自愿报名应聘。
选聘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德才兼备的原则,一般通过个人报名、资格审查、考试、考察、体检、公示、决定聘用、培训上岗等程序进行。全日制普通高校研究生,经报名确认后,直接参加面试。选聘过程接受社会监督,增强透明度和公信度。
3、选聘任职。按照有利于服务管理,有利于开展工作,有利于培养锻炼的原则,根据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特点和所学专业,合理安排任职村和工作岗位。重点派往省直单位选派“第一书记”的贫困村,优先安排到原籍县(市、区)或生源地县(市、区)。
选聘的高校毕业生是中共正式党员的,一般安排担任村党组织书记助理职务;是中共预备党员或非中共党员的,一般安排担任村委会主任助理职务;是共青团员的,可安排兼任团组织书记或副书记职务。经过一段时间的实际工作、被大多数党员和群众认可的,可按照有关程序担任村党组织书记、副书记等职务。
4、政策待遇。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每个聘期为三年,服务期内比照本地乡镇从高校毕业生中新录用的同等学历公务员试用期满后的工资收入水平确定工作、生活补贴标准,按月发放。到省委、省政府确定的贫困村任职的,其工作、生活补贴在原有基础上每月增加300元。聘用期间,按照当地规定,参加相应社会保险。以市为单位,统一办理大学生“村官”重大疾病和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其中在建立了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地方,应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办理补充性的医疗保险。
对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财政给予一定的补贴,主要用于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的工作、生活费补助和享受保障待遇应缴纳的相关费用等。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乡、村两级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