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政府
关于泮河治理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根据泰安市城市总体规划,市政府决定实施泮河治理工程,对泮河治理工程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规规定,制定征收补偿方案如下:
一、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征收部门:泰安市泰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征收实施单位:泰安市泰山区财源街道办事处泰安市泰山区岱庙街道办事处泰安市泰山区徐家楼街道办事处泰安市泰山区城市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二、征收范围西起财源街道王庄社区,东至青兰高速以南徐家楼街道夏家庄村,长度约5.6公里,泮河治理工程规划蓝线范围内的合法房屋以及蓝线外扩15米红线范围内需依法征收的合法房屋。一期房屋征收范围财源街道王庄社区至泮河2#坝,以及2#坝至3#坝泮河以南。二期房屋征收范围泮河2#坝至3#坝泮河以北,以及3#坝至青兰高速以南徐家楼街道夏家庄村。
三、征收签约期限
一期、二期征收签约期限均为15天,具体起止时间以房屋征收部门公告为准。
四、被征收房屋产权、建筑面积、用途、价值确定
1、被征收房屋的权属以合法有效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载明的产权人为依据,经查档核实后确认。权属证书与房屋档案登记簿不一致的,以档案登记簿记载为准。
2、被征收房屋的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以及房屋登记簿载明的建筑面积经审查确定。房屋建筑面积有争议的,以有资质的测绘机构实际测量的面积为准。
3、被征收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以及房屋登记簿载明的用途为准。所载用途不一致的,由区自然资源局、区规划服务中心和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依法进行认定。
4、配套房和车库以产权证记载的为准。
5、对征收范围内未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等,由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区规划服务中心、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区房管服务中心等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规定给予补偿。对征收范围内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并依法强制拆除。
6、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估价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7、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附属物的价值,由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
五、补偿方式、补偿标准
(一)住宅房屋补偿
1、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2、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金额按照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3、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套内建筑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的,按照与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最接近的原则选择。
4、产权调换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与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等面积安置部分不缴纳差价。被征收人不同意的,也可按照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产权调换房屋和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确定,结清产权调换房屋和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的评估价值差价。
5、产权调换房屋套内建筑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部分,按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结算;小于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部分,按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价格给予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房屋分摊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分摊面积部分不收取价款,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产权调换房屋分摊面积小于被征收房屋分摊面积部分,按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价格结算。被征收人不同意以上结算方式的,也可按照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产权调换房屋和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确定,结清产权调换房屋和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差价。
(二)非住宅房屋补偿
非住宅房屋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按照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三)配套房、车库补偿
1、配套房实行货币补偿,按市场评估价结算。配套房能够给予回迁安置的,按照套内建筑面积结算,套内建筑面积等面积安置部分不缴差价;超安置套内建筑面积按产权调换配套房市场评估价结算,欠安置套内建筑面积按被征收配套房的货币补偿价格结算。被征收人不同意以上结算方式的,也可分别对被征收配套房与产权调换配套房进行市场价评估后结算差价。
2、车库实行货币补偿,按市场评估价结算。
六、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单套建筑面积、价值认定
住宅产权调换房屋为高层或小高层楼房,按国家规范设计、建设;安置地点和安置面积户型以批准的规划方案为准,产权调换房屋户型按照与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最接近的原则选择。产权调换房屋价值按照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由评估机构评估后另行公示。
七、产权调换房屋的选房顺序
按照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约并按期腾空房屋交钥匙的顺序,待产权调换房屋符合交房时抓阄选房。
八、过渡方式、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1、过渡方式: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
2、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一次性给予10元/㎡补偿。
3、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6元/㎡·月补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一次性给予3个月6元/㎡·月的补偿。
4、搬迁过渡期限一般不超过36个月,自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交钥匙之日起算。超过36个月搬迁过渡期限的,自超期之日起按照标准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费,至征收部门发出的《回迁结算交房通知》规定的截止日止。5、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征收生产、经营性非住宅房屋给被征收人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给予补偿。征收沿街商业房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一次性给予240元/㎡补偿;征收其他生产、经营等非住宅房屋按合法建筑面积一次性给予180元/㎡补偿。
九、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和评估办法
1、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提供符合执业管理规定、信誉较好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期限为10日。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居委会以及所在单位可以组织被征收人协商选择。协商不成的,征收部门可以采取逐户征询、集中投票或者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采取逐户征询的,认可人数最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选定的评估机构。
2、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相关标准规范如实出具评估报告,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初步评估结果,提供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
3、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十、奖励
1、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在征收签约期限内签约并按期腾空房屋交钥匙的,给予被征收人10平方米的奖励,奖励面积按照安置房屋的综合成本价(不含土地价格)购买和结算,计入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2、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按一户计算,一次性奖励每户10000元;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一次性给予20元/平方米奖励。
十一、其他
1、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注销或变更不动产证(含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对于未将不动产证书交付给征收部门的,征收部门持征收补偿协议书、征收补偿决定书以及其他有关证明办理不动产的注销或变更。
2、被征收房屋、土地设有抵押权或依法被查封的,由产权人负责依法解除抵押、查封事宜,或由抵押权人、查封部门出具同意解除抵押、查封证明。
3、在征收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不享受本方案规定的奖励政策,由征收人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书并依法强制拆除。
4、本补偿方案适用于泮河治理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在征收决定公告范围内涉及其他性质土地上房屋搬迁的,参照有关规定办理。
2020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