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进对象和资格条件
(一)引进对象
在泰安市以外工作的事业单位在编在职人员、国有企业正式职工。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自愿转为事业身份并安置到事业单位的人员,可参照执行。主要包括下列人员:
1.泰安籍(籍贯或原户籍为泰安)人才;
2.配偶、父母(或岳父母、公婆)在泰安长期工作、生活且具有泰安常住户口的人才。
(二)资格条件
1. 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政治素质过硬,理想信念坚定,道德品质良好,爱岗敬业,作风务实,清正廉洁。
2.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1985年6月1日以后出生)。其中,解决夫妻两地分居或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可放宽至40周岁(1980年6月1日以后出生)。
3.学历为普通高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或“世界一流大学”“一流学科”、原“211”“985”高校、全球排名TOP200高校的理工类全日制本科生。其中,以下人员可放宽至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生:(1)经济管理、金融、城建规划、环保、旅游专业或具有3年以上经济管理、金融、城建规划、环保、旅游专业工作经历的人员;(2)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人员;(3)到乡镇(街道)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
4.历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及以上,无违纪违法及其他不良记录。
5.2007年以来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须为通过公务员公开招录考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政策性安置方式取得编制。其中,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须已进行公务员(参公)登记。
6.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7.符合拟任岗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8.有下列情形人员不得报名:
(1)在校期间受过院系级以上处分的;
(2)曾受过党纪政务处分的;
(3)因违法违纪正被调查处理的;
(4)按照有关规定,未满最低服务年限或尚在任职试用期内的;
(5)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得录用聘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