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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企业职工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实施细则(试行)

来源: 更新时间:2022-10-22 12:5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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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泰安市企业职工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实施细则(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通知》(泰政办字〔2019〕59号)精神,鼓励和支持各类企业深入开展职工职业技能提升培训,提高职工职业素养和技能水平,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培训目的和任务

  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健全职业技能培训组织、开展、评价、激励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开展职工职业技能提升培训,不断提高企业职工素质,壮大技能人才队伍,积蓄企业转型升级的新动能,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竞争力。

  力争2021年底前,企业对新录用人员培训达到100%;在岗职工参加技能提升培训80%以上;困难企业职工转岗转业培训基本实现人员全覆盖;高危行业企业在岗和新招录从业人员100%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特种作业人员100%持证上岗。

  二、培训实施主体和形式

  (一)企业兴办的培训机构。企业兴办具有办学资质培训机构的,可自行组织本企业职工技能提升培训,也可以在办学许可范围内承接其他企业的职工技能提升培训。

  (二)企业职工培训中心。企业未兴办有办学资质培训机构,但建有具备培训条件的职工培训中心的,可经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备案后,承担本企业职工的技能提升培训,也可以承接本市同行业中小微企业职工技能提升培训。《泰安市企业职工培训中心评估备案办法(试行)》见附件1,经评估备案的企业职工培训中心名单在全市公布。

  (三)社会培训机构。具备资质的各类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公办或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可在批准的办学许可范围内按照市场化的原则接受企业的委托,承接企业职工技能提升培训。

  企业可根据自身生产实际,采取适当的方式开展职工职业技能提升培训。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技工院校、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企业职工培训中心开展合作,联合对职工进行职业技能提升培训。鼓励企业围绕各级技能竞赛、岗位练兵、在线学习等活动开展专项培训。在确保培训真实性和培训质量的基础上,支持有条件的企业探索“互联网+”线上培训新模式,鼓励支持企业职工参加泰安人社“双创”服务平台----泰山“集结号”微信公众号线上培训。

  三、培训重点和内容

  (一)企业在职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鼓励和支持企业根据自身发展需要,组织现有职工进行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脱产培训,有针对性地开展技能提升培训、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金蓝领”或“新技师”等高技能人才项目培训。

  (二)困难企业职工转岗转业培训。鼓励和支持困难企业通过开展职工技能培训稳定职工队伍,稳定就业局势。生产经营出现较严重亏损的、连续3个月不能正常发放工资的或有20%以上职工处于待岗状态的,可认定为困难企业。

  (三)高危行业企业职工安全技能培训。对能源、化工、矿山等高危行业企业从业人员、各类特种作业人员普遍开展安全技能培训。

  (四)重点产业企业需求项目培训。重点针对全市“十强产业”和 “双50强企业”紧缺急需工种开展技师、高级技师培训,结合重点产业、新兴产业急需专业(工种)需求情况,开展项目制培训。

  企业可根据自身发展和不同培训对象的实际需求,自主确定相应的培训内容。一是公共基础知识培训。主要是加强职业技能、职业素质和求职能力等综合性培训,将爱国意识、职业道德、职业规范、工匠精神、质量意识、法律意识列为基础知识,将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环保、工伤预防、职业卫生、就业指导等内容贯穿培训全过程。二是岗位技能实训。主要是紧密结合企业生产实际和不同群体培训需求,开展岗位所需基础技术理论、生产工艺和实际操作技术、安全生产等内容的培训,围绕全市“十强产业”以及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新兴产业开展新职业新技能培训。

  四、培训考核评价

  (一)职工参加培训的职业(工种)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和我省公布的专项职业能力目录内的,由具备资质的各级各类职业技能鉴定(评价)机构考核评价,考核合格的颁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特种作业操作证书》。

  (二)职工参加培训的职业(工种)在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目录内的,由已在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自主评价企业组织考核评价,考核合格的由企业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三)职工参加培训的职业(工种)不在以上范围内的,由培训实施主体、职工所在企业共同组织考核评价,考核合格的由培训实施主体、职工所在企业联合颁发《培训合格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由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参照附件2规定的式样统一印制,并按照全市统一的编码规则编制证书号码。

  鼓励企业建立健全职工技能提升与工资增长挂钩的收入分配制度,吸纳高技能领军人才参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调动和激发职工参加职业技能提升培训的积极性。

  五、补贴项目和标准

  (一)企业开展在岗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自培训开班1年内不少于80课时的,根据培训后取得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的人数,按照初级工(不分级别的)1000元/人,中级工1500元/人,高级工2000元/人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

  (二)企业职工参加高危行业安全技能培训,按照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从业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人数,给予企业每人每课时5元的培训补贴,补贴总额每人不超过300元。

  (三)企业职工参加新型学徒制培训的,给予企业每人每年4000元以上的职业培训补贴,由企业自主用于学徒培训工作,具体补贴标准参照鲁人社发〔2019〕31号文件执行。

  (四)困难企业职工转岗转业培训的,所需经费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给予企业50%的培训补助。

  (五)企业职工参加“金蓝领”“新技师”培训项目,培训合格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分别按每人2000元、5000元的标准给予培训补助。

  (六)我市公布的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企业承担培训任务的,相应培训补贴标准上浮20%。

  (七)对同一职业(工种)同一技能等级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书)的参训人员,按鉴定收费标准的80%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纳入我市重点产业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的,按鉴定收费标准的90%给予鉴定补贴。

  企业在岗职工技能提升培训原则上每人每年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次数不超过3次,同一职业同一等级的职业培训不得重复享受培训补贴。企业享受的在岗职工培训补贴和失业保险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六、培训实施及补贴申领流程

  (一)培训申请。企业组织实施职工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前,应结合自身发展需要制定详细的培训计划,并根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行业企业评价规范,制定具体的培训实施方案(明确培训项目、人数、班次、内容及课时、方式、评价方式、实施主体以及补贴申领主体等事项)。在实施培训前5日内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技能提升培训开班申请,原则上每班次不超过50人,报送以下材料:

  1.企业在岗职工技能提升培训方案;

  2.培训实施主体《办学许可证副本》(培训实施主体在《泰安市职业培训机构目录》、《泰安市企业职工培训中心目录》内的不需提交);

  3.《企业职工职业技能提升培训申报表》(附件3);

  4.《培训实施主体培训承诺书》(附件4);

  5.《职工培训承诺书》(附件5);

  6.《培训学员花名册》(附件6);

  7.教学计划、大纲、师资情况、课程安排等。

  (二)审核备案。企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认为符合实施企业在岗职工技能提升培训规定条件,培训方案切实可行,予以备案,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山东省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系统。

  (三)组织实施。职工培训实施主体按照开班申请备案事项组织实施培训,培训完成后,由相应的考核评价机构对学员培训结果进行评价,并颁发相关证书。整个培训实施过程接受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动态监管。

  (四)补贴申领。由培训补贴申领主体按以下程序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领:

  1.提报申请。培训补贴申领主体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职工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请表》(附件7);

  (2)《学员考勤表》(附件8);

  (3)《教师授课记录》(附件9);

  (4)《培训合格人员基本情况表》(附件10);

  (5)《委托培训协议》;

  (6) 培训影像资料;

  (7)培训补贴申领主体出具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

  (8)培训补贴申领主体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资料。

  2.审核公示。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在所在地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申领补贴单位名称及培训人员名单(含隐藏部分数字的身份证号码)、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培训等级、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等。同时公布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接受实名举报。

  3.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后,由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培训补贴申领主体银行账户,并将资金拨付情况按规定录入山东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系统。

  七、培训监督监管

  (一)企业要根据生产实际和岗位需求制定培训方案,明确培训内容、培训学时、培训方式、教学安排、学员管理、考核评价及培训合作等相关内容,培训方案报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企业对培训过程及真实性负责,采取“双承诺制”,由培训实施主体和参训学员承诺按规定完成培训任务,确保培训质量。

  (二)企业以及职工培训实施主体要共同加强培训过程管理,认真执行教学计划,做好日常考勤、课程考核等基础工作,要对培训过程的主要节点(开班、学习期间、考核等)使用录像设备拍摄,留存影像资料。逐步探索建立远程监控管理系统,完善留存整个培训实施过程中的主要资料。做好学员签到工作,如实记录出勤情况,参训学员到课率低于总课时80%的,不予补贴支持。要对申请补贴资金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虚报培训人数、同一班次重复申报、缩短培训时间等套取、骗取培训补贴资金的,一经发现责令退回补贴资金,企业(培训实施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纳入社会信用失信名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会同相关部门实行联合惩戒,企业(培训实施主体)两年内不得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相关培训补贴。涉及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进行查处。

  (三)培训实施主体要建立参训学员回访机制,每个班次结束后,要安排专人对参训学员学习效果、对培训的意见建议等进行调查回访,积极做好参训学员的后续跟踪服务。

  (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完善日常监管机制,对企业、培训机构承担的职工技能提升培训活动进行监督监管,不定期进行检查和抽查,主要检查开班备案、鉴定考核、学员考勤、培训影像等资料。培训班期结束后,要安排工作人员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参训学员进行培训情况和满意度回访抽查,相关回访记录应存档备查。

  八、其他相关事项

  (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积极推行相关业务网上办理,企业(培训机构)在申报职工培训中心评估备案、培训备案、领取补贴时,除“培训补贴申领主体出具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需要提供原件外,其他纸质材料均提报PDF版;对培训主要节点的影像资料,可探索使用“云空间”技术进行存储管理,实现“无纸化办公”、“最多跑一次”和“不见面审批”。

  (二)本细则所称企业是指:注册地或失业保险缴纳地在泰安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所称企业职工是指: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员、企业使用的在派遣协议期内的劳务派遣人员。

  (三)本细则未尽事宜,参照《泰安市职业培训实施细则》(泰劳就〔2019〕10号)规定办理。以往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细则规定执行;省、市将来出台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照省、市规定执行。

  (四)本细则有效期为:自发布之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

  附件:(点击查看)

  1.泰安市企业职工培训中心评估备案办法(试行)

  2.泰安市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式样)

  3.泰安市企业职工职业技能提升培训申报表

  4.培训实施主体培训承诺书

  5.职工培训承诺书

  6.培训学员花名册

  7.泰安市企业职工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请表

  8.学员考勤表

  9.教师授课记录

  10.培训合格人员基本情况表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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