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整范围
从2022年1月1日起,为2021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含退职人员,不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退休工人,下同)。
二、调整办法
(一)定额调整。调整范围内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
(二)挂钩调整。调整范围内的退休人员,先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每满1年每月增加 1.3元(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按15年计算;在上述基础上,再按本人2021年12月份基本养老金(统筹项目内部分,企业退休人员不含取暖补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不含职业年金)的1%计算增加。
(三)适当倾斜。在普遍调整基础上,再适当提高下列人员的基本养老金:
1.截至2021年12月31日年满65周岁的高龄退休人员,分年龄段按以下标准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
➤ 年满65周岁不满70周岁20元;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25元;
➤ 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30元;年满80周岁不满85周岁40元;
➤ 年满85周岁不满90周岁50元;年满90周岁60元。
退休人员的年龄计算,以批准退休时确定的出生时间为准。
2.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在按以上规定调整后达不到所在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所在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
三、资金来源
此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