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4月20日,重庆市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行为免于处罚: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免予处罚:
(一)未携带机动车驾驶证,但是驾驶人能出示电子驾驶证或者有效身份证件,证实具备合法有效的驾驶资格的;
(二)未携带机动车行驶证,但是驾驶人能出示电子行驶证,证实电子行驶证信息与车辆信息相符的;
(三)未粘贴交强险标志,但是驾驶人能出示电子化交强险标志或者保单、纸质交强险标志或者保单等四种凭证之一的;或者民警通过执法PDA以及信息系统核查后确认机动车已经投保交强险的;
(四)未粘贴检验合格标志,但是驾驶人能出示电子化或者纸质检验合格标志的;或者民警通过执法PDA以及信息系统核查后确认机动车在检验有效期内的。
根据4月20日,重庆市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行为处警告忙不罚款: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
(一)外地驾驶人驾驶外地载货汽车因不熟悉道路,违反载货汽车禁令标志指示通行,经交巡警当场指出后立即终止违法行为的;
(二)载货汽车喷涂放大的机动车牌号不清晰的;
(三)载货汽车违反规定加装灯具,当场改正的;
(四)载货汽车轮胎破损或者磨损严重、胎冠和花纹深度不符合标准规定、轮胎规格型号不符合标准规定等,当场改正的;
(五)实习期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粘贴实习标志的;
(六)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物品,妨碍驾驶人视线,当场改正的;
(七)驾驶摩托车在车把上悬挂物品,当场改正的;
(八)在城市道路上允许临时停车的路段临时停车时,未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的;
(九)驾驶机动车左转弯时,未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的;
(十)驾驶机动车违反警告标志或者警告标线指示的;
(十一)驾驶机动车未配备有效灭火器具、急救包、故障车警告标志的;
(十二)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后,现机动车所有人未按规定时限办理转移登记的;
(十三)机动车所有人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机动车档案转出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后,未按规定时限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的;
(十四)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十五)驾驶自行车、三轮车横过机动车道时不下车推行的;
(十六)在划分有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行人不在人行道内行走的;
(十七)盲人在道路上通行,未使用导盲手段的;
(十八)没有人行道的,行人未在距道路边缘一点五米的范围内行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