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统一异地就医结算政策
一是统一异地就医结算支付政策。明确了跨省和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实行“就医地目录、参保地政策”,异地就医费用手工(零星)报销实行“参保地目录、参保地政策”。当就医地医疗服务项目实际收费高于参保地同级公立医疗机构收费标准的,超过部分个人自费;实际收费低于参保地同级公立医疗机构收费标准的,据实结算。
二是统一了异地就医待遇享受机制。明确规定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在备案地住院就医结算时,执行参保地规定的本地就医医保待遇支付政策;异地转诊和异地急诊抢救人员在备案地住院就医结算时,支付比例在参保地规定的本地住院就医支付比例基础上降幅不超过10个百分点,非急诊且未转诊的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支付比例降幅不超过20个百分点;异地长期居住人员符合转外就医规定的,执行参保地规定的转诊转院医保待遇支付政策。同时明确将无第三方责任外伤费用纳入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
三是统一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在备案地和参保地双向享受医保待遇机制。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在备案有效期内确需回参保地就医的,原则上执行参保地规定的本地就医医保待遇支付政策。
02、统一异地就医备案管理
一是统一异地就医备案有效期限。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实行“一次备案、长期有效”;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实行“一次备案、半年有效”。
二是统一异地就医备案补办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补办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参保人员出院结算前补办异地就医备案的,可在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出院自费结算后按规定补办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可以按照参保地规定申请医保手工报销。
三是统一异地就医备案变更机制。明确了不同情况下申请变更的条件。
四是统一异地就医备案地域。异地就医备案直接备案到就医地市或直辖市,实现省级统筹的直接备案到就医省份。
五是统一异地就医转诊机构资格管理。
03、优化异地就医经办管理服务
主要从拓宽异地就医登记备案渠道,方便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异地转诊就医,规范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流程,规范参保人员持医保电子凭证、社会保障卡就医四个方面进行了统一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