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济宁市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应急局、公安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开区应急局、公安分局、财政分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
《济宁市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济宁市应急管理局 济宁市公安局
济宁市财政局 济宁市交通运输局
济宁市市场监管局
2022年12月8日
济宁市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严厉打击烟花爆竹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依据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举报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花爆竹非法生产、储存经营行为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三条 对举报烟花爆竹非法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市、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应当按照举报情况对实名举报人实施奖励,具体情形如下:
(一)举报并查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奖励10万元
1.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擅自从事烟花爆竹生产活动。
2.非法制贩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单(双)基粉等烟花爆竹主要原材料。
3.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烟花爆竹储存经营活动,涉案物品价值总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二)举报并查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奖励5万元
1.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烟花爆竹储存经营活动,涉案物品价值总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2.批发企业经营超标、违禁、非法烟花爆竹产品。
3.批发企业超许可范围经营。
(三)举报并查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奖励3万元
1.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烟花爆竹储存经营活动,涉案物品价值总额在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2.零售店在零售场所内有明火。
(四)举报并查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奖励2万元
1.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烟花爆竹储存经营活动,涉案物品价值总额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2.批发企业擅自改变库房用途或者违规私搭乱建。
3.零售店销售超标、违禁、专业燃放类产品或非法烟花爆竹产品。
4.零售店超许可证载明限量存放烟花爆竹。
(五)举报并查实存在其他烟花爆竹非法违法情形的,依据省、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举报人可以采取电话、电子邮件、微信、扫描安全生产有奖举报公告牌二维码等多种方式向市、县(市、区)应急管理局举报。市、县(市、区)应急管理局举报受理方式见附表。
第五条 举报人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鼓励实名举报,以备核查过程中了解举报线索、反馈结果和发放奖励。
第六条 举报内容应包括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的非法违法行为,举报内容应当客观真实,举报人对其提供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条 举报的受理、核查和奖励发放程序依据省、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各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