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报销标准
根据《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用血报销标准是:
无偿献血者自献血之日起4年内的,累计报销用血费用按献血量血费的3倍计算,4年后的累计报销用血费用按献血量血费等量计算;
无偿献血者无偿献血累计1000毫升以上的,终身享受无限量用血费用报销待遇;
无偿献血者献血后复检不合格的,其累计报销用血费用按献血量血费等量计算;
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曾祖父母、孙子女、外祖父母、外曾祖父母、外孙子女临床需要用血时,其累计报销用血费用按献血者献血量血费等量计算。
注:
1、享受减免血费含血液采集、制备、检验、储存、运输等成本费用。
2、根据《赣州市公民无偿献血暨血液管理办法》,赣州无偿献血者配偶的父母也可享受用血报销。
二、报账须知
无偿献血者本人用血后报账材料
(1) 本人的无偿献血证;
(2)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含血液品种、数量、单位、金额的住院病人费用清单;
(4)血费发票复印件。
无偿献血者直系亲属用血后报账材料
(1) 同献血者本人用血报账材料1、2、3、4条;
(2)用血者的有效身份证件,如未满16周岁则提供户口;
(3)关系证明。献血者与用血者关系的有效证明(包括户口本(需在同一户口簿上)、结婚证、出生证等复印件或者公安局、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居住地所在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单位出具的户籍关系证明原件,或者团级及以上单位为部队人员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备注:用血者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以外的其他人员代为办理血费报销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代办者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三、报销途径
(1)带齐所需材料直接到赣州市中心血站报账室(九楼)办理;
(2)赣州十七个县(市)中转血库及赣州市人民医院、赣南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赣州市立医院、赣州市妇幼保健院、赣州市中医院、赣州市第三人民医院、赣州市肿瘤医院、赣州市第五人民医院、赣南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江西省会昌县妇幼保健院、会昌县中医院、赣南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宁都县中医院、石城县中医院、石城县妇幼保健院、定南南方医院、定南县第一人民医院、定南妇幼保健院、上犹县中医院、全南县中医院、全南县妇幼保健院、龙南中医院、龙南妇幼保健院、赣州市赣县区妇幼保健院、瑞金市中医院、瑞金市妇幼保健院、兴国县中医院、兴国县第二医院有限公司、兴国县妇幼保健院、于都县中医院、于都县第二人民医院、赣州市南康区中医院、寻乌县中医院、寻乌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安远北方医院、安远县妇女儿童医院输血科均可以血费报销;
(3)异地挂号信邮寄:可将以上所需材料另加联系人姓名、手机号码、银行名称、银行账号、户主姓名、详细收信地址等用挂号信寄往赣州市中心血站,信封上注明“血费报销”字样。
邮寄地址:赣州市中心血站(兴国路51号)信息宣传科。
邮编:341000
用血报销咨询电话:81673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