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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
公文书证,是指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文书。
非公文书证,是指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以外的法律主体制作的或者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制作的与职权无关的文书。
(1)当公文书证与行政行为的书面文件相重合时,不适用此规则。只有公文书证必须是与本案待证事实有关,但是不属于本案系争事实的情况下,才适用此规则。
(2)行政诉讼中的公文书证与民事诉讼中的公文书证的范围不同。民事诉讼中的公文书证,是指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书证,比行政诉讼中的范围要广,其原因在于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书证在行政诉讼中目前并不被认可。
二是,鉴定意见、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三是,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
该规则的例外是:(1)如果原件确已毁损灭失,有其他证据证明的复制件的效力应当认可;(2)书证的载体过于庞大或笨重,不能移动、无法移动的,可以采取拍摄等其他复制方法证明;(3)书证为对方当事人持有经人民法院要求提供而拒不提供的,本方当事人提供的复制件可以予以认可;(4)复制件的内容已经为对方当事人所承认的,但是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四是,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意见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意见。
五是,法庭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优于其他部门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
六是,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
需要注意:(1)在不能或者不可能获得原始证据的情况下,应当高度重视传来证据的作用;(2)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的前提是同时存在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只有两者在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上存在某种抵触、不同或者差异的情况下,才依照该规则认定。
七是,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
最好的方法是通过交叉询问和辩论的方式进行判断。
八是,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优于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九是,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
需要注意的是,数个种类不同的证据必须是在证明的内容上保持一致,也就是指向同一个待证事实,如果指向内容不同的待证事实,不能适用该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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