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扩大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
为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营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苏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等法律法规,决定进一步扩大我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保持本市原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中环快速路以内区域:黄浦江路—G312国道—江浦路—富士康路、翠微西路)的基础上,进一步往西外延,新增加区域为:东与江浦路对接,南至娄江,西至古城北路,北至萧林西路。
>>调整后禁放区域示意图<<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点为: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苗圃、草地等重点防火区;
(七)其他易引起火灾、爆炸的危险场所,以及有特殊环境保护要求的地点。
三、在禁止燃放区域、地点,任何时段均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四、在禁止燃放区域内严禁设立烟花爆竹零售点。
五、禁止燃放区域、地点以外的区域为限制燃放区域,每日6:00—22:00允许燃放,其他时段禁止燃放;春节期间(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五)、元宵节(正月十五)全天允许燃放。
六、中考、高考期间,全市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七、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区域、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八、本通告自2023年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月20日。原《市政府关于扩大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昆政发〔2017〕46号)废止。
昆山市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