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关于象山县春节期间禁止和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温馨提示
根据《象山县禁止和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实施意见》,在有关区域和时段全面实施禁止和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请广大市民朋友们从我做起,自觉遵守以下规定:
一、全县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以下简称“双禁区”)
1.文物保护单位;
2.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安全保护区;
3.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包括加油加气站);
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5.机关、中小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服务机构;
6.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7.商品交易市场;
8.高层建筑;
9.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其他地点。
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操办婚丧事过程中在沿线公路(省道、县道)和城区道路燃放烟花爆竹。
三、中心城区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彭姆岭老公路---城西路---丹峰西路---园中路---丹阳路---天安路---象山河路---巨鹰路---丹阳路---海山路---丹峰东路---塔山路---东谷路以西至彭姆岭老公路区域封闭圈。以及梧桐御府、丹府一品、万华康庭、龙泽名园、桃花源、丰泽园、府邸庄园、丹桂花园等小区。其他地区暂不列入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四、限制区域允许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
限制区域内每年农历除夕至次年正月初六、正月十四至十五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在允许燃放烟花爆竹期间,当遇到空气重污染,环保、气象部门发出橙色、红色预警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图源:宁波象山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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