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赣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第六条:
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行政审批部门申请,申请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
(四)在本地的办公场所、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1.接入车辆技术标准和管理制度;
2.驾驶员管理制度;
3.网约车调度制度;
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内部安全保卫制度;
5.服务质量及投诉管理制度;
6.信息安全及乘客隐私保护制度;
7.平台数据库接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的维护保障制度;
8.运价制定规则及价格公示制度。
(八)平台数据库数据真实有效地接入本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的承诺书;
(九)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首次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企业注册地相应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材料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审核认定,并提供相应认定结果,认定结果全国有效。网约车平台公司在注册地以外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提交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