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小兰阻挡运渣车
49岁的周小兰没有想到,3份《噪音灰尘扰民纠纷协议书》会让她身陷囹圄。
2017年8月起,周小兰居住地湖南省宁乡市城郊街道石头坑村附近一项目施工。每日上百台运渣车进进出出,卷起路上大量灰尘,而且轰鸣声从下午一直持续到次日凌晨三四点……
这让周小兰难以忍受。她先是向市长热线投诉,但运渣车扰民问题并未得到彻底解决;于是,她选择站在离家几米外的黄土路上,用身体阻拦那些运渣车。
几家施工方见此情形,先后与周小兰签订协议,并支付共计1.05万元的赔偿款。而在2019年8月,周小兰因涉嫌敲诈勒索被警方刑拘,后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周小兰不服上诉。她认为,施工方制造噪音、灰尘扰民的情况确实且持续存在,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施工方自愿与其签订协议进行赔偿,其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2022年12月30日,湖南省高院就该案作出再审决定,指令长沙中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白天运渣车从周小兰涉事房屋处经过
女子投诉噪音灰尘扰民后
用身体阻拦运渣车,获赔1.05万元
“桌子上、床上一摸全是灰,每天晚上吵得根本睡不着觉,一直持续到凌晨三四点。”2月13日,周小兰向红星新闻记者表示,从2017年8月起,自家住房附近道路每天有上百辆运渣车进出施工,甚至有一次她骑车差点被撞到。
周小兰找了村委,“村委干部也说弄得不像话”,建议她投诉。她又找了环保局、城管局,包括拨打12345市长热线。
夜晚,仍有不少运渣车从周小兰住处附近经过
记者获取的一份《长沙市12345市民服务热线工单》显示:“市民来电反映:城郊乡(现为城郊街道)石头坑村石山砖厂连续五六天很多运渣土车出入,导致有很多灰尘,请相关部门解决!”
长沙市12345回馈称,此事已接多次投诉,每次投诉均按程序进行整改并反馈。“项目建设之需,白天不能动工,只能晚上运输(按县里要求),施工单位也采取了积极措施尽量减小扰民。现再次督促施工方加强降尘和冲洗且晚上12点后禁运,此处理情况已报城管局,并达成一致意见。”
周小兰告诉红星新闻记者,虽然施工方进行了一定的整改,但运渣土车辆仍继续在家门口往返,噪音和灰尘污染问题并未得到实质性解决。此后,当车辆经过时,她就站在路上阻拦,要求他们停止扰民。
2017年8月20日、2017年12月28日、2018年4月8日,3家建筑或运输公司先后与周小兰达成了“纠纷协议”,赔偿款分别是4500元、4000元、2000元,双方均签了字。
3份《噪音灰尘扰民》纠纷协议
周小兰称,所谓赔偿是施工方主动找上门提出,“纠纷协议”则由她拟定。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这3份《噪音灰尘扰民纠纷协议书》中,还注明了《环境保护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相应的法律规定:“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或作出精神赔偿。”
被控敲诈勒索罪
获刑一年、缓刑两年
周小兰没有想到,这3份“纠纷协议”和1.05万元,却给她带来了牢狱之灾。2019年8月16日,周小兰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警方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执行逮捕。
2020年1月2日,检方对其提起公诉。起诉书显示,宁乡市检察院指控称,2017年至2018年,时常有施工运渣车从周小兰自建房附近的道路经过。周小兰以运渣车噪音灰尘扰民等为由,采取站在路上强行拦车等威胁方式,向施工方索取费用,3家施工方被迫支付共计1.05万元。
检方认为,周小兰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刑法相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0年7月,宁乡市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称,周小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判处周小兰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宁乡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判决书显示,周小兰辩称,运渣车侵犯其合法权益,与施工方签订的《噪音灰尘扰民纠纷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达,是民事行为,其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周小兰的辩护律师也称,侵权方的赔偿,是其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之一,周小兰不存在敲诈行为,双方签订《纠纷协议书》后,侵权问题已妥善解决。同时,本案以敲诈勒索罪启动立案及受理,是在没有明确的报案人的情况下,贸然启动,存在程序违法。
宁乡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相关证据表明涉事房屋非周小兰唯一必住房屋,“周小兰以必须在该处居住为幌子,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多次阻工,迫使被害人及被害单位与其签订‘纠纷协议’,从而达到掩盖其敲诈勒索财物的非法目的,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周小兰不服上诉。2020年12月25日,长沙中院二审,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决定。周小兰申诉后,同样遭遇驳回,长沙中院在《驳回申诉通知书》表示:“原一、二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长沙中院驳回申诉通知书
提起刑事申诉后
湖南省高院指令再审
对于周小兰主张该案“无人报案,公安机关存在违法性”的申诉理由,长沙中院在驳回申诉通知书上称,经查,公安机关在2019年5月29日对本案决定立案之前,已于5月7日、9日、10日先后分别受理被害人周某、鲁某某、高某某控告其有敲诈勒索的行为并形成笔录,“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其管辖范围……”
周小兰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她曾致电村委成员以及与其签订协议的施工方负责人。
其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通话录音显示,村委成员高某证实,周小兰涉事自建房多年来一直居住着人;3家施工方负责人称,周小兰并未对其进行敲诈勒索。
红星新闻记者了解到,被长沙中院驳回申诉后,周小兰以此作为新证据向湖南省高院提出刑事申诉。
2月14日,红星新闻记者致电村委成员高某,电话未能接通;第一份“纠纷协议”见证人崔某(村会计)则称,“周小兰涉事自建房确实一直住着人”。
3家施工单位中,第一家签字负责人高某某未接电话,前述《驳回申诉通知书》中出现的报案人高某某称,“施工时周小兰拦着运渣车不让走,为了推进施工进度去协商谈判,至于报案一事自己并不清楚”;第二家签字负责人鲁某某表示不愿谈及此事并挂断电话;第三家签字负责人周某电话未能接通。
2022年12月30日,湖南省高院作出《再审决定书》称,该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符合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款等规定,指令长沙中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
湖南高院再审决定书
记者查询获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为: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红星新闻记者 李文滔
责编 任志江 编辑潘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