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我在头条号写了一篇题为《实名举报和匿名举报是不一样的,你有必要了解一下》的文章。文章的主要内容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实际向大家说明,纪检监察机关提倡、鼓励实名检举控告,对实名检举控告优先办理、优先处置、给予答复。其目的就是告诉大家,在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的时候,如果能够采取实名的方式进行举报的,就要实名举报,因为会获得优先办理权以及了解举报事项的进展权。
在文章发表以后,一位匿名的网友与我私聊,他说:“实名举报肯定是不敢,即使是匿名举报,也怕被报复”。因为他认为,如果通过互联网进行举报的,会被查到IP地址等信息,进而遭到报复。
那么,如果举报人是通过互联网或者书信等方式匿名向纪检监察机关进行举报的,会不会根据举报人的笔迹,或者是IP地址等查到举报人呢?
大家都非常清楚,如果相关部门想查到某个人的信息,一定会被查到的,这一点不需要避讳。但是,这里面涉及一个追查权限的问题。根据相关规定,如果举报人在举报的时候,属于诬告陷害且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那么相关部门有权进行核查,但是必须经过设区的市级以上纪委监委批准。
相关法律依据: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匿名检举控告,属于受理范围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按程序受理。
对匿名检举控告材料,不得擅自核查检举控告人的笔迹、网际协议地址(IP地址)等信息。对检举控告人涉嫌诬告陷害等违纪违法行为,确有需要采取上述方式追查其身份的,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纪委监委批准。
根据以上条款规定,任何人,任何机构都不能对匿名检举控告材料,擅自核查检举控告人的笔迹、网际协议地址(IP地址)等信息。
说的简单直白些,如果你是匿名举报且不是非法举报,肯定没人核查你信息。如果有人找到你,那你就要核实是怎么找到的?且要核实,是否经过设区的市级以上纪委监委批准。没有经过批准,肯定是违法的。
另外,大家一定要清楚一点,《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中,所提到的“确有需要采取上述方式追查其身份的,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纪委监委批准。”是以“涉嫌诬告陷害等违纪违法行为”为前提的。
也就是说,只要举报人的举报是属实的,不属于诬告陷害,更不属于歪曲事实等违法行为的,任何机关,个人都无权核查举报人的任何信息。一旦遭遇非法核查,当事人是可以继续举报这种非法核查行为的。
根据以上内容得出结论如下:
1,凡是向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匿名举报的举报人,既然选择匿名举报,那么其自愿“匿”掉的信息,任何人都无权核查。但是,非法举报除外。
2,是否属于诬告陷害,不是随便认定的,应该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党委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批准。
依据:《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第三十九条 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反映问题,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者责任追究的,属于诬告陷害。
认定诬告陷害,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党委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批准。
结束语:
任何人在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的时候,如果能够实名举报的,应该实名举报,这样可以获得立案信息,以及调查进展信息。如果确实无法实名举报的,可以选择匿名举报,虽然有些信息无法及时获知,但是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依法受到保障,可以保障安全无忧。
总之一句话,量体裁衣,适合自己的才是最主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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