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对象和购房范围:
1、在读或在景区、拟来景区就业创业的大专及以上人才在景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可参照大专及以上人才执行);
2、在景区或拟来景区就业的大专及以上人才为非景区户籍的父母(60岁及以上)在景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用于养老。
3、户籍在景区、有改善性需求(含生育二孩及以上)的大专及以上人才家庭在景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
4、本措施中的“新建商品住房”,是指现售、预售商品住房,商品住房建筑面积不小于80平方米。
二、人才购房优惠标准及相关政策
1、在读或在景区、拟来景区就业创业的大专及以上人才等第1类至第3类适用范围人员,均可申领人才购房补贴5万元。
2、适用对象可同时享受市、区两级优惠政策,不与景区其他人才优惠政策同时享受。
三、人才购房优惠凭证使用管理
1、人才购房优惠凭证是适用对象在景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时用于抵扣等额房款的凭证,人才购房优惠凭证样式由区住建局统一印制并编排序号,分发给各乡(街道)。
2、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乡(街道)服务大厅递交申请材料(一式两份),由乡(街道)受理并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实(加盖单位公章)。
3、乡(街道)会同区组宣部对申请人提交材料核实无误后发放人才购房优惠凭证(每张5万元),该凭证遵循“一人一证、一房一证、诚实守信、公开透明、专款专用”原则,人才购房优惠凭证应实名领取使用,不可提现,不可拆分,不可转让,不可赠予。
4、申领人购房时将人才购房优惠凭证及申请资料复印件交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实后作为等额的购房款使用。
5、人才购房优惠凭证及申领材料发生遗失的,申领人应及时向乡(街道)服务大厅办理遗失手续。
6、人才购房优惠凭证申请人,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如有欺骗、隐瞒、造假等行为,人才购房优惠凭证应退回,同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交付后,将已收的人才购房优惠凭证、个人申请表、商品房网签备案合同、房款到账资金证明报送至乡(街道),由乡(街道)会同区财审局和住建局进行结算。
8、人才购房优惠凭证在2023年2月28日内有效(具体以适用对象在本实施细则发布后进行购买并网签备案时间为准),人才购房优惠凭证有效使用期为一个月(具体以人才购房凭证标注时间为准),逾期需重新申领。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期间如遇政策调整,即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