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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2023年度第十一批城市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通告

来源: 更新时间:2023-03-01 21:3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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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洛龙区人民政府关于洛阳市2023年度第十一批城市建设用地拟征地补偿安置的通告

  根据洛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近期城镇开发边界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经实地调查确认,拟征收我区范围内0.2931公顷集体土地,作为洛阳市2023年度第十一批城市建设用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

  东至豆腐店村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西至豆腐店村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南至豆腐店村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北至豆腐店村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现状、地类及面积

  拟征收我区太康东路街道豆腐店村集体土地0.2931公顷,全部为建设用地。

  三、拟征收土地用途

  用地批准后拟作为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四、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规定执行。社保标准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1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49号)规定执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8〕49号)规定执行,据实补偿。

  五、安置途径及方式

  拟征收土地计划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安置:

  (一)货币安置。将57.1545万元征地补偿安置费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依法依规分配。

  (二)社会保障安置。本批次用地共落实社保资金21.7627万元,已预存入指定账户。土地征收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将纳入社会保障范围。

  (三)拆迁安置。该批次用地涉及拆迁,洛龙区人民政府已制定拆迁安置方案,确保依法依规妥善安置。

  六、其他事宜

  (一)自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被征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并与洛龙区人民政府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地址:洛龙区关圣街3号,电话:65593571)。

  (二)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三)凡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意见,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可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洛龙分局(地址:洛龙区开元大道212号,电话:63251018)提起听证申请。如到期未申请,将视为放弃听证。

  2023年2月27日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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