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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房贷利率调整公告

来源: 更新时间:2023-09-13 15:20:49
The Beginning

   一、调整范围

   2023年8月31日(含当日)前,邯郸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已发放和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发放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且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之一的:

  1、个人住房贷款发放时套数性质为首套住房贷款;

  2、个人住房贷款发放时套数性质为二套住房贷款及以上,但当前已符合所在城市首套住房贷款政策。

   二、调整规则

   (一)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贷款

   1.2019年10月7日(含当日)之前发放的首套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水平调整至原贷款合同期限对应的LPR(即加点幅度为0)。LPR转换后的利率水平不高于原贷款合同期限对应的LPR的,不作调整。

   2.2019年10月8日(含)至2022年5月16日(含)发放的首套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水平调整至所在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即原贷款合同对应的LPR(加点幅度为0)。利率水平不高于原贷款合同期限对应LPR的,不作调整。

   3.2022年5月17日(含)至2023年8月31日(含)发放的存量首套个人住房贷款以及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贷款:利率水平调整至所在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即原贷款合同对应的LPR(减20基点)。利率水平不高于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的,不作调整。

   4.当前执行利率如低于按上述情形调整后的利率水平,不进行调整。

   (二)人行基准利率贷款

  人行基准利率贷款先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30号要求转换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再进行存量房贷利率调整。未转换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将无法调整。

   (三)固定利率贷款

  固定利率贷款先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30号要求转换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再进行存量房贷利率调整。未转换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将无法调整。

   (四)存在欠本、欠息的个人住房贷款

  当前存在欠本、欠息的个人住房贷款暂不进行利率调整,待客户偿还所欠本息,贷款状态恢复正常后再申请调整利率。

   三、调整方式

  按照《通知》要求,可通过变更合同约定的利率水平或新发放贷款置换的方式进行利率调整,两种方式调整的利率水平结果一致,但新发放贷款置换的方式流程较多,时间较长。邯郸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本着为客户提供高效便捷金融服务的原则,尽力减少客户调整成本,将主要采用变更合同约定利率水平的方式。

   1、对于符合条件的存量首套个人住房贷款,邯郸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将集中统一调整的方式进行调整。

   2、对于个人住房贷款发放时套数性质为二套及以上住房贷款,但当前已符合所在城市首套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贷款(二套转首套),由客户向贷款经办邯郸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网点申请,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待审批通过后进行调整。

   四、受理时间安排

   1、对于存量首套个人住房贷款客户,邯郸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将于2023年9月25日集中调整。利率调整后于当日起按新的利率水平执行,此前利息均按原合同利率水平计算。

   2、对二套及以上住房贷款且符合调整条件的、固定利率或基准利率定价且完成LPR转换、存在欠款且还清所欠本息的房贷客户,需向贷款经办邯郸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网点提交申请及相关佐证资料(受理时间: 2023年9月25日起),审批通过后进行调整,利率调整后于当日起按新的利率水平执行,此前利息均按原合同利率水平计算。

   3、集中调整后,邯郸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仍可受理存量房贷利率调整申请,客户可赴贷款经办机构网点进行办理,审批通过后即时进行调整,利率调整后于当日起按新的利率水平执行,此前利息均按原合同利率水平计算。

   五、温馨提示

   1、存量房贷利率调整后,将通过短信告知利率调整结果。如对利率调整事宜存在异议,可在利率调整后一个月内联系贷款经办机构网点,否则视为同意本次利率调整。

   2、本次存量房贷利率调整统一采用变更合同约定的利率水平的形式,其它合同要素(如贷款余额、剩余期限、重定价日、重定价周期)等不变,调整完成后不再进行重复调整。

   3、为落实人民银行便捷借款人导向,借款人无需重签贷款合同,但“二套转首套房”客户须签订补充协议。

   4、本次存量首套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调整中,邯郸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收取任何费用。为保障客户的财产和信息安全,以防不法分子以利率调整为由实施诈骗活动,请广大客户切勿轻信河北农信官方以外人员电话或短信。

   特此公告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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