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保障性住房税费减免政策2023年10月1日开始执行!
1、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士地使用税。
2、印花税
对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保障性住房保障性住房购买人涉及的相关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保障性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3、土地增值税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免征士地增值税。
4、契税
对保障性住房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保障性住房继续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
对个人购买保障性住房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5、非税收入
保障性住房项目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保障性住房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