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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南京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注意:请病假超过以下月份,单位可以不安排员工休年假。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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