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原标题:热搜第一!同学三人租车出车祸,开车同学遭索赔59万!)
考试“搭子”相约开车赴考不慎车祸,一人伤重,开车的同学该负全责吗?
今日(1月7日),#3同学租车出车祸开车同学遭索赔59万#冲上热搜第一。
#3同学租车出车祸开车同学遭索赔59万#上热搜
近日,珠海市香洲法院审结这起珠海首例“好意同乘”车祸致伤案。 法院怎么判?
小汪、小史和小陈是大学同学,三人报名参加同一场考试。因考点在校外,路程稍远,三个考试“搭子”便盘算着租辆车,驾车前去考场。 考试当天,小汪开着合租来的车,“兜”上小陈和小史,向目的地进发。可车辆开出没多远,因小汪驾驶不慎,车辆猛地撞上电灯柱,造成车内三人受伤,车辆和电灯柱亦受损。 小陈伤重,当即被送往中大五院救治。入院诊断小陈重型颅脑损伤、颅骨多发骨折、蛛网膜下腔出血、右侧视神经管骨折、胸部损伤,还伴随有多器官功能障碍等。出院后,小陈辗转珠海、广州两地三家医院继续治疗,累计住院98天,花费医疗费共计41.94万余元。经鉴定,小陈手术治疗后,颅脑及右眼两处构成十级伤残。 小陈认为,本次交通事故对自己造成严重人身财产损害,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事故认定书》,认定司机小汪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小汪应向其赔付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等共计59.26万余元。 面对小陈的索赔,小汪满腹委屈。三人本是同学,因为关系好,为了方便,才想着租车一同赴考。“哥仨儿”高高兴兴出门,也没料想会出车祸。自己当免费司机载同学,实属好意,又不存在有意报复、陷害等情形,自己也已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用,要自己一个人承担全部责任,于理不合。更何况小陈伤势重,主要是其自身原因所致。事故当天,小陈坐在后排,一上车就自顾玩手机,对系好安全带的提醒充耳不闻,才遭受重伤。 香洲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小陈和被告小汪系同学,相约一起租车外出考试,共同负担租车费用,对外与租车公司形成有偿服务的合同关系,但对内,被告小汪驾驶车辆系基于三人之间的友情,无偿履行该事务,并没有额外向同学收取任何费用,故在没有事先明确责任分配,且该行为存在较高风险的情况下,应当认定驾驶人被告小汪与搭乘人原告小陈之间形成好意同乘关系。 《道路事故认定书》虽然认定被告小汪对事故承担全责,但该责任认定不完全等同于民事法律赔偿责任,行为人的过错程度,需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依据民事诉讼的归责原则进行综合认定。被告小汪在原告小陈受伤一事上,固然存在过错,但并非故意或重大过失,原告小陈诉请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有违民事活动的公平及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根据民法典规定,应当减轻被告小汪的赔偿责任。 综合考虑本案好意同乘时的具体情况、事故事实以及被告小汪主动承担部分责任的行为等,酌情减轻其40%的赔偿责任。
经核算,原告小陈因案涉人身损伤产生的各项损失合计54.69万余元,扣除保险已理赔和被告小汪已垫付的部分,被告小汪还需赔付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等28.71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小汪主动履行了支付赔偿款的义务。 法官释法
法条链接
好意同乘是指驾驶人基于善意互助或友情帮助,无偿搭载他人或允许他人无偿搭乘的情谊行为,对于维持人际关系和谐、促进形成互助友爱的社会风气及倡导绿色出行均具有积极意义。
但无偿帮助并非免责的理由,驾驶人对搭乘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仍负有保障义务,在驾驶全程中应审慎注意,保护好自己及乘车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别让好事成悲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除外。坐地铁过安检被要求试喝一口 乘客索赔4.8万法院判了近日,一乘客因过安检被要求“试喝一口”自带的瓶装水,将广州地铁告上法庭索赔48100元,究竟是怎么回事?
“试喝一口”是一种常见的安检方式 资料图/图文无关 图源:潇湘晨报
过安检“试喝一口”作为一种常见的安检方式,是否涉嫌侵权?
乘客试喝自带水后声称身体不适
起诉地铁公司索赔48100元
2022年12月14日,因张某携带液体进站,安检人员要求张某进行液体检测,张某遂喝下其自带的瓶装水,后安检人员将其放行进入地铁乘车。
之后,张某称,因他所喝的瓶装水为自装白开水,而其自身患有肠胃疾病,导致其喝水后身体极度不适,且此事也给其造成严重的精神刺激和困扰,故向法院起诉认为被告广州地铁公司侵权,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48100元。
图为广州地铁,乘客们排队进行安检
法院:要求“试喝”不存在过错
乘客应配合、支持地铁安检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张某主张其身心健康遭受侵害,系被告广州地铁公司的安检行为导致,应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首先,广州地铁公司在进站处设置安检并要求乘车人如携带液体需通过液体检测仪或“试喝一口”等方式进行检测,是其作为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所应当履行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安检人员要求张某对其携带的液体进行检测,并不存在过错。
其次,张某就其主张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张某提供的检查报告单、门诊病历等证据也表明,其早在2020年底至2022年初期间就已被诊断患有肠胃疾病并多次检查就医,亦早在2020年就有失眠症状被诊断有睡眠障碍。
因此,张某无法证明地铁安检要求其“试喝一口”自带水的行为与其主张的损害具有因果关系,张某主张广州地铁公司对其侵权,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经办法官指出,安检是地铁公司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必要手段,乘客应尽可能支持和配合。
安检“试喝一口”有必要吗?有!
民法典等法律法规中对"试喝一口"的相关规定
温馨提醒:乘坐地铁时,请自觉配合工作人员安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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