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中心市区及重要场所禁止或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公告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七)鲤城区、丰泽区、泉州开发区全境和洛江区万安街道、双阳街道(除鲤城区江南公园、丰泽区丰海路滨海公园等2处区域外)范围内。
(八)除上述区域外的其他县(市、区)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上述禁止燃放地点,其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在出入口或者显著位置设置禁止燃放标志,明确具体范围并负责管护。
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时间和品种、规格
(一)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鲤城区江南公园(北至顺济新桥,西南至江滨南路,东南至泉州大桥,西北面为晋江)、丰泽区丰海路滨海公园(东海大街至滨海街段)。
(二)限制燃放区域内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除夕、正月初一全天,正月初八22时至正月初九10时、正月十五6时至22时,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三)限放区域限放品种、规格:限制燃放区限燃200响(含)以下爆竹及燃放高度不高于3米的低硫无硫环保小型烟花。
(四)燃放安全要求: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燃放,不得采用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以及妨碍行人、车辆通行等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燃放烟花爆竹后应当及时清理、安全处置燃放后的废弃物。
除上述区域外的其他县(市、区)可以另行规定本辖区范围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时间等有关事项。
三、在重大庆典活动和其他节日期间,需要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报批后由市、县两级人民政府予以通告。
四、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责令停止燃放及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五、本通告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实施。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0月31日,由泉州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中心市区及重要场所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泉政〔2018〕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