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行业规范化管理的通知》(榕房[2021]4号)文件精神,规范我市住房租赁行为,进一步促进住房租赁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业务范围
(一)适用主体: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或房租租赁双方当事人授权的房地产经纪机构。
(二)房屋类型:自然人拥有产权或者经营管理权的房屋,包括住宅、商业、办公、工业厂房和物流仓储用房及其他用房。
(三)业务功能:通过福州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签订租赁合同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二、在线办理渠道
(一)房屋租赁当事人可登录“福州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参照《福州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网签备案操作指引》(见附件)进行房屋租赁合同网签和备案,平台网址为:“https://jianguan.ccbhome.cn/web/index”。
(二)本通知发布前房地产经纪机构已撮合达成租赁交易且签订租赁合同的,地产经纪机构应于按照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报送房屋租赁数据信息有关事项的函》(榕房函[2022]272号)文件内容报送房屋租赁合同网签数据并办理备案。
(三)房地产经纪机构撮合新达成的租赁交易,应自达成租赁交易之日起30日内,由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租赁合同网签备案;房地产经纪机构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数据报送:
1、使用“福州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手动进行网签备案;
2、参照《关于报送房屋租赁数据信息有关事项的函》报送房屋租赁合同成交数据,由福州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统一网签,市国有房产中心统一办理备案;
3、将自建系统通过建设数据接口的方式对接“福州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批量定时推送成交数据,统一办理网签备案。
即日起我市将加强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的监督管理,对未按通知要求开展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的单位,将展开约谈、书面警示、责令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改的,将暂停相关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住房租赁机构平台房源发布和合同网签服务,并报送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实施联合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