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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冲突后,他用监控、录音、道歉短信也没能证明自己被打伤 | 深度报道

来源: 更新时间:2024-03-20 17:29:09
The Beginning

记者/佟晓宇

编辑/石爱华


监控录像显示,2021年10月16日,因停车位的问题,汪杰和母亲与邻居康某某发生了肢体冲突

2021年10月,汪杰因把车停在未设标识的小区停车位上,与邻居康某某发生肢体冲突。

汪杰报警就医后,被诊断多处骨折。汪杰称,住院期间,康某某多次发来短信承认打人并道歉求和,甚至直接将5万元现金送到病房希望私了。但他一直拒绝和解,想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伤情鉴定后,警方于2022年3月22日正式立案。汪杰认为,事发现场的部分监控、录音,以及他与康某某的沟通短信足以证明对方打伤自己的事实存在。但2023年3月10日,大同市平城区检察院作出不批捕决定,认为汪杰伤情来源不清,现有证据无法排除其他可能性。

在事发两年后,目前案件仍在调查中。


停车冲突后,汪杰身体上的淤青

停车纠纷引发肢体冲突

汪杰没想到,一件停车的“小事”,会给自己的生活带来如此大的影响。

2021年10月16日中午12点半,汪杰将自己的车停到了位于大同市平城区某小区地库的一个车位上。汪杰回忆,当时车位上没有悬挂私家车位的标识,为了方便,他将车暂时停在那里,而没有停到自己的车位上。近1个小时后,一位自称车位主人的康先生打来电话,要求他挪车。

汪杰认为,只要道了歉、挪了车,问题就解决了,“我自己有车位,当时只是为了方便停一下,也不是一直占着。”但在他道歉后,对方的态度并不好,二人还在电话里发生了口角。母亲担心他,决定一起进入地库挪车。

地库监控记录了之后的情况,当天14时04分,汪杰进入监控区域,1分钟后,康某某和妻子向汪杰及母亲处走去,随后四人聚在一起发生肢体冲突。视频显示,康某某与汪杰发生了肢体冲突,汪杰母亲阻拦中摔倒在地。随后几人进入监控死角。约1分钟后,14时06分汪杰从监控死角出来,手捂头部,走路摇晃,随后背靠一辆车坐下。

汪杰告诉记者,为了保证安全,在14时03分进入地库后,他打开了手机录音进行记录。

录音显示,二人先争论了谁先骂人,随后汪杰多次质问“你干啥呀”,并向母亲提出帮忙拍照记录。汪杰称,此时康某某已经开始对自己动手,“他走上来动手推打我,我母亲用手拦着他,我走向另一边,他还在推打……我说要报警,他一拳头打掉我的手机。随后冲上来左右手挥拳打在我头部,一直打我头部,我被打得后退到监控盲区。”

录音显示,康某某妻子要求汪杰将车开走,“你开走了不就完了吗?”,但汪杰称,“那哪行啊,你打了我,必须经公(指报警,走法律途径)了。”

在一段汪杰录制的视频中,康某某自称被指甲挖伤,一边展示肩部一边询问汪杰“你看我这肿了没有?”录音显示,汪杰同样展示了自己的肩部和头部,并询问康某某“你看看我这里肿了吗?”康某某回应称,“肿了,我给你看病,你先把车给我挪开。”

随后汪杰选择报警。

一段警方到达后的视频显示,警察先询问双方“怎么打起来的”,随后询问是否需要去医院,双方均表示需要。

对于当时的情况,记者电话联系康某某,但对方并未回复。


汪杰住院后,康某某家人将5万元现金送到医院,以求和解,汪杰拒绝了对方并报警

当事人送5万现金求和解

此后,汪杰进入地库监控室查看录像,“当时差不多14时50分左右,我查看现场监控,并向物业人员调取14点前地库入口及沿途录像,我感觉对方应该是醉酒状态,想查看对方的车是谁开回来的。”据汪杰称,这之后他送母亲回家取U盘,在监控室拷贝了两人争执时的监控录像。

16日下午5时左右,汪杰同母亲、妹妹,自行开车到大同市第五人民医院治疗。

病历显示,汪杰左侧颞骨、蝶骨骨折,左侧颞部硬膜外水肿,左锁骨骨折,右侧第3-4前肋骨骨折。

汪杰告诉记者,入院两天后,在自己未告知对方病房号的情况下,康某某的家属来到病房道歉并寻求和解。期间,康某某本人也多次来到病房并打电话给汪杰。

据汪杰提供的信息显示,康某某曾在短信中提到,当时车位被占比较冲动,不够冷静,事后也比较后悔。短信中,康某某表示“我一直在和你沟通,找朋友也是想积极的补偿你去解决问题,我想一方面把你的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及其他费用明面上补偿给你,私下里,我再把你的要求补偿给你,让你满意,咱俩之间交流或让朋友转达都行。”“明面上的事合情合理合法的去处理,包括你后续养伤直到伤痊愈的各项费全算在内……事出偶然不冷静,过了这么长时间我也很自责,你伤比我重你是受害人,我满足你的补偿,你受益我受害,活该……”

汪杰称,2021年10月19日早上,康某某家人进入病房并留下一个红色袋子,他们报了警,并拍摄了视频。当天的视频显示,保安从汪杰病床的床头柜子中取出一个红色袋子,里面有5万元现金。“不一会,对方就过来拿走了钱。”汪杰说。

2021年10月24日,康某某来到汪杰病房,试图与汪杰和解,康某某在录音中提到,“你身上这些伤,不管咋地,它都是我造成的。这个我得认账呢,没有必要推卸责任。”

汪杰称,对于康某某及家属的调解请求,他都拒绝了,还是希望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医院出具的关于汪杰入院原因的补充说明

影响鉴定的入院原因

案件调查进展并不顺利。2021年11月5日出院后,汪杰来到负责案件的派出所做笔录,并再次表示了拒绝接受调解,希望尽快做伤情鉴定,但伤情鉴定卡在了病历上。

记者发现,汪杰的就诊原因,病历材料中几次出现如“摔伤”、“车辆事故”等记录。

汪杰事发当日的急诊科就诊病历显示,“患者入院五小时前,不慎摔倒伴头晕、头痛,左侧肩部疼痛”;汪杰的住院病案显示,其损伤原因为“车辆事故中的人员损伤”;其在该院骨科的入院记录显示,病史为“骑电动车不慎摔伤,致左肩肿痛……”

汪杰对此解释称,进入医院后,医生说被人打伤不能住院,摔伤可以住院。“因我当时受伤很重,无奈说是因外伤就诊。”

针对这一情况,记者联系了大同市第五人民医院,工作人员表示负责领导对此不知情,无法回应。

汪杰表示,他选定的一家鉴定机构以入院原因是“骑电动车不慎摔伤”为由,拒绝为他做鉴定。

汪杰称,自己没有电动车、案发当年大同市也没有共享电动车,他平常上班都是开车或坐公交。“案发前我几乎每天都开车, 因为到单位有12公里。”

为此,汪杰找到医院,希望医院能够修改入院的病因描述。2021年12月31日,大同市第五人民医院向汪杰提供了《关于患者汪杰就诊时致伤原因描述不实的补充说明》,该说明提到,患者本人向院方解释其在2021年10月16日就诊时,因“顾忌打人方再次实施非法侵害”,故未如实告知大夫损伤实际原因,而陈述为“骑电动车不慎摔伤”。

说明中提到,因患者在就诊时向医生提供与事实不符的外伤致伤原因,医院根据大同市公安局御东分局水泊寺派出所出具的《鉴定委托书》中的“案件简要情况”,对患者致伤原因作了相应补充。补充提到,“2021年10月16日14时许,受害人在某小区地下车库被他人殴打。”

拿到医院的说明后,汪杰完成了伤情鉴定。

2022年2月11日下午,汪杰到国宇司法鉴定所进行了伤情鉴定,结果显示,“被鉴定人伤后导致左侧颞部硬膜外水肿,构成轻伤一级,伤后导致左锁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伤后导致左侧颞骨、蝶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伤后导致右侧第3~4肋骨骨折,构成轻微伤。”

汪杰告诉记者,在2022年1月,派出所组织他和康某某见面调解,“但他却一反以前求我们和解的态度,说没打人,反而要求我向他道歉,说我们没有证据证明他打人了。”

汪杰说,伤情鉴定之后不久,2022年3月,该案正式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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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后案件仍在侦办中

立案后,案件一直没有进展。直到2023年2月,警方微信通知汪杰妹妹,已向检方呈报逮捕康某某的决定。2023年3月12日,汪杰再次联系警方询问案件进展时,被告知检方已作出不批捕决定。

据2023年3月10日《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不批捕理由说明书》显示,检察院认为,双方因为车位问题有争执行为,但现有证据不能反映有斗殴和击打行为,且没有相应证据证实导致汪杰受伤的结果由康某某殴打、击打所致,同时根据被害人陈述、相关证人证言与汪杰住院病历复制件,证实被害人的受伤原因为骑电动车。认为汪杰伤情来源不清,现有证据无法排除其他可能性,无法得到唯一且排他性结论。

汪杰称,此后案件进展缓慢,警方还要求他做致伤成因鉴定。

2023年12月8日,汪杰接到警方电话,让他两天后去做致伤成因鉴定,电话里汪杰表示了拒绝,“我认为自己被打受伤的事实清楚,不需要做成因鉴定。”

虽然汪杰没有现场去做致伤成因鉴定,但2024年1月17日,警方向汪杰提供了一份致伤成因鉴定——《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

该鉴定书的鉴定时间为2023年12月13日,鉴定依据为被鉴定人的材料(病历相关检查材料)。其中,头部伤害的成伤机制分析说明中提到,汪杰颅脑损伤的成伤机制为左颞部遭受较大钝性直接暴力作用所致的可能性大,如摔跌过程中及交通事故过程中常见此类损伤。

该鉴定意见认为,被鉴定人的左侧颞骨及蝶骨骨折,右颞部硬脑膜外血肿及左颞部遭受较大钝性直接暴力作用所致的可能性大。左侧锁骨肩峰端骨折符合间接暴力作用所致,右侧第三、四肋骨骨折符合直接暴力作用所致。若查证被鉴定人所受损伤确系他人外力作用所致,则对伤处综合评定为轻伤一级。

看到该鉴定书后汪杰表示不能接受,“第一,没有被鉴定人在场,第二,在我拒绝的情况下,办案单位还是去做了这个鉴定”。

对于检方要求汪杰做致伤成因鉴定一事,汪杰代理律师认为,这在此类案件中较为少见。“如果案件中很多证据已经消失,或者时间过长,可能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警方或检方会建议被害人做致伤成因鉴定,来作为证据证明被害人的伤是如何导致的。在该案中,不管是当时的监控录像,还是受害人自己在整个过程中的录音录像,都显示证据链是完整的,完全能够证明是被康某某殴打所致。”

汪杰的代理律师介绍,案件自立案起,到提请检察院批捕,应当不超过三个月,该案已明显超期。“这一轻微案件从案发到现在,已经有两年多的时间,还没有最终结果”。

据山西省公安厅网站案件进展查询显示,“康某某故意伤害案”于2022年3月22日由大同市公安局御东分局立案,同时对康某某决定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对康某某取保候审,次年4月18日对其监视居住,半年后,对康某某解除监视居住。汪杰告诉记者,2024年春节前夕,办案民警告知他正在补充材料,“已经给检察院补充了几次材料”。

2024年3月14日记者联系当地警方相关案件负责人,其表示案件仍处在侦查阶段,具体细节不便透露,并称案件之所以进展缓慢是由于案发时监控有盲区,受害人本人的陈述有矛盾,且(伤情)鉴定结果没法证实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导致)。

(应受访者要求,文中汪杰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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