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公积金贷款指南
一、用途
申请的贷款必须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二、贷款对象
贷款对象是指在本市行政辖区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并在本市行政辖区内按时、足额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或在省内其他州(市)按时、足额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三、贷款额度
职工贷款额度按购房实际需求和家庭还贷能力综合确定,最终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最高额度限制。
1、缴存公积金双职工家庭,双方正常缴存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额度为80万元;一方正常缴存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额度为50万元。
2、缴存公积金单职工家庭,贷款最高额度为50万元。
3、借款人父母或同户未婚子女为所购住房产权共有人,贷款最高额度为80万元。
四、还贷能力
家庭还贷能力=收入部分-扣除部分
1、收入部分: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职工单位按月补贴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部分+工资收入(未缴存公积金的借款相关人)+家庭其他收入。
2、扣除部分:本市人均最低生活保障费用×家庭供养人数+家庭其他负债月还款额。
【注:(1)其他收入是指职工工资收入以外的长期、稳定的收入,需由职工出具合法、合理、有效的证明材料审查后认定。
(2)本市人均最低生活保障费用,按照本市人民政府对外公布的标准执行。目前本市人均最低生活保障费用为600元/人/月】
五、贷款期限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期限为1-30年,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申请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
六、办理时限
公积金贷款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给予是否贷款的答复,未获得批准的贷款受理机构及时通知借款人;资料不完备的借款申请,中心前台受理人员可不受理贷款,告知借款申请人补全资料再进行申请;
七、贷款证明
借款人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到办理贷款的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分中心、管理部开具《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贷款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