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待遇申办条件
(一)重度失能人员。参保人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导致长期失能,生活不能自理,经医疗机构或康复机构规范诊疗、失能状态持续6个月以上,病情基本稳定的参保人员(享受工伤保险支付生活护理费待遇或享受残疾人保障、军人伤残抚恤、精神疾病防治等国家法律规定的护理项目和费用待遇或第三方机构已支付护理待遇的除外),按照国家评审标准《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试行)》(国保办发[2021]37号),达到长期护理失能等级3级、4级、5级(分别对应重度失能一级、二级、三级)的失能人员。
(二)重度失智人员。参保人员因各种原因(精神障碍除外)导致重度失智,生活不能自理,基本情况稳定,需要长期护理的,按照《泰安市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员失智评定表》评分小于或等于9分的失智人员。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