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加强新时代淄博人才工作若干措施》(淄组发〔2022〕16号)(“人才金政50条”)第25条:“对毕业5年内或35周岁以下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外地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本人、配偶或父母户口为淄博并申请返淄的,按照‘同级对口、双向选择、服从调剂’原则,经考察择优安置到我市事业单位,使用人才专项事业编制予以保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员应该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自淄博市委编办收到《返淄安置申请表》之日计算,毕业5年内或35周岁以下。
2.在淄博市以外地区的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
3.本人、配偶或父母户口在淄博(本人籍贯或出生地为淄博,或配偶、父母在淄博工作生活且具有淄博户口三年及以上,户口须为家庭户且不含通过租房、投靠亲友等落实政策途径落户的情形)。
4.最高全日制学历为本科的,一般应为国内一流大学建设高校或一流学科建设高校的一流学科的毕业生,并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最高全日制学历为研究生的,一般应为国内普通高校或经教育部学历认证的海外高校毕业生,并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根据工作需要和急需紧缺专业情况,确有接收非上述情况的全日制本科生意向的单位可向淄博市委编办提出人员需求。
5.递交申请须经现所在工作单位及主管部门同意。
6.历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及以上,无违纪违法及其他不良记录。
7.安置到学校或医疗机构的,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或相关从业资格证。
8.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
1.录用或聘用手续不全,不符合调配政策或资格条件的。
2.新录用公务员、选调生未满规定的基层工作时间或最低服务期限的。
3.人员档案经安置单位或调配审批机关档案管理部门认定存在影响调动使用问题的。
4.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5.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安置原则
(一)同级对口原则。
(二)双向选择原则。
(三)服从调剂原则。
三、工作流程
(一)申请
申请人员向淄博市委编办如实提供《返淄安置申请表》(模板详见附件),将申请表、同级党委编办出具的在编证明发送至sbb_fgk@zb.shandong.cn。
(二)审核
1.淄博市委编办收到申请后按照“同级对口、双向选择、服从调剂”原则,每季度集中审核一次,提出初步安置意见。
2.淄博市委编办向市直单位或区县党委编办下达《专项事业编制使用通知单》,市直单位和区县党委编办在接到《专项事业编制使用通知单》后提出具体安置意见。
(三)调配
1.安置单位可选择通过了解日常表现、面试面谈、实地考察、档案审核等方式对申请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和考察等工作。
2.审查考察通过后,由同级组织、人社部门办理人员调配手续。
(四)编制备案
安置单位依据《专项事业编制使用通知单》与人员调配手续到同级党委编办办理编制备案手续。
四、政策解释
(一)毕业5年内:指自淄博市委编办收到《返淄安置申请表》之日所在年份,至全日制学历毕业年份为5年之内。
(二)35周岁以下:指自淄博市委编办收到《返淄安置申请表》之日,按照身份证出生日期计算,为35周岁以下。
(三)外地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为在淄博市以外地区的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含总量控制备案人员,且不在试用期内。申请人员为公务员的,须满足《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第六条“新录用公务员在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含试用期)”。对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有其他最低服务年限等相关要求的,应从其规定。
(四)同级对口原则:“同级”指在淄博市以外地区的市级及以上层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原则上安置到淄博市市级事业单位;在区县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原则上安置到现有三年及以上的户口所在地区县级事业单位,不足三年的安置到原籍所在地区县级事业单位;在镇街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原则上安置到镇街级事业单位。“对口”指原则上安置到职能相同或相近的主管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或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申请人员为公务员的原则上安置到同级对口部门的所属事业单位。
(五)双向选择原则:安置单位可选择通过日常表现、面试面谈、实地考察、档案审核等方式对申请人员的现实表现情况进行考察了解,对政治素质、工作能力、作风品行、廉洁纪律等方面存在影响调配情况的,安置单位可决定不予接收。决定不予接收的,安置单位负责向申请人员做好解释和答复工作,并告知同级党委编办,同级党委编办不再重复安置。申请人员对安置单位不满意的,或因其他个人原因可选择放弃安置,同级党委编办不再重复安置。对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品行优秀且有关单位急需紧缺专业的申请人员,确有接收意向的单位可向淄博市委编办提出人员需求。
(六)服从调剂原则:申请人员须服从同级党委编办和安置单位的工作安排,包括对安置单位、任职、岗位聘用等的调剂。申请人员不服从调剂的,视同放弃安置,同级党委编办不再重复安置。
(七)调配程序未开始办理前,户籍所在地因区划调整,可由本人向现安置单位同级党委编办及淄博市委编办说明情况后,重新调整到变动后户籍所在地。其他原因导致户籍所在地变化的,不再重新调整。调配程序办理完成后,又放弃淄博市在编人员身份的,包括但不限于调离、辞职等,淄博市委编办不接收再次返淄申请。
(八)自下达《专项事业编制使用通知单》之日起,须在半年内完成调配程序。到期未启动调配程序的,视为放弃安置,淄博市委编办不接收再次返淄申请。
(九)鉴于政法系统的工作特殊性,现所在工作单位是政法系统(公安局、司法局、法院、检察院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在返淄安置政策范围内。
(十)安置单位为中小学、幼儿园、市属高校、中等职业学校的,须具有3年及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验,集中审核时间为每年5月、11月。安置单位为市属高校的,申请人员所授学科或所学专业须与高校设置学科相同,经高校确定专业不对口的申请人员不予安置。安置单位为中等职业学校的申请人员一般安置到户籍所在地区县级中等职业学校或其他事业单位。
(十一)已享受其他地市返乡政策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在返淄安置政策范围内。
本细则由淄博市委编办负责解释,并根据政策实施情况、工作需要适时进行修订。
本细则自2024年7月1日起执行,原细则同时废止。
咨询电话:2791867 市委编办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科
附件:返淄安置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