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持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的审核结果告知书到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指定地方现场办理入住登记手续。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根据申请人到场登记时间的先后顺序派发“轮候顺序号”,建立轮候登记册,并将轮候登记册在入住手续办理现场及禅城区住房保障网实时公示。当有空置房屋时,安排排位第一的申请人员入住,并以此类推。
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在入住手续办理现场及禅城区住房保障网实时公布空置房屋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本区重点企业的青年职工优先入住,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预留房屋总数3%的空置房屋专门用于安置本区当年新增重点企业的青年职工。当预留房屋不足房屋总数3%时,新增空置房屋先归入预留房屋数量,一直到预留房屋数量达标后,剩余空置房屋方可用于安置其他轮候青年职工。
青年职工公寓有空置时,公寓所属的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及时与申请人办理身份登记、租赁合同签订、按金收取等手续,并交付钥匙,安排入住。
申请人的工作单位属于以下之一情况的,公寓所属的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优先安排入住:
1.上一年度本区纳税大户;
2.大型骨干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超5亿元)、重点项目(税源)企业、金融机构、挂牌上市企业(包括挂牌上市后备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类型企业,并符合本区产业发展规划,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具有一定核心竞争力、成长性强的代表性企业;
3.在本区进行工商注册和税收登记,符合本区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单位;
4.获省、市创新人才团队立项的团队所在单位;
5.建有省级以上创新平台的单位;
6.省知识产权示范单位;
7.纳入本区当年重点招商项目;
8.注册资金在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以上的“三资”单位;
9.在提出申请前一年单位年纳税密度达到100万元/亩或100万元/千平方米(软件及电子信息服务型单位的年纳税总额达到100万元);
10.经有关部门认定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的企业。
年职工公寓实行合同管理制度,申请人应当与公寓所属的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签订青年职工公寓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可采取广东省统一印制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申请人收到审核结果通知书次日起30日内要到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指定地方办理入住登记手续,如有空置房屋,即现场办理入住手续,签订租赁合同,缴纳租赁按金。如没空置房屋时,则登记为轮候人员,待有空房时,由工作人员按轮候顺序号的先后通知轮候人员办理入住。轮候人在收到通知后15日内持轮候登记号、审核结果通知书到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指定地方办理入住手续,签订租赁合同,缴纳租赁按金。
申请人逾期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公寓所属的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不再安排入住并将名单上报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取消申请人家庭保障资格。申请人家庭不得再次申请青年职工公寓。
申请人拒签租赁合同的,视为放弃资格,公寓所属的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不再安排入住并将名单上报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取消申请人家庭保障资格。申请人家庭不得再次申请青年职工公寓。
申请人签订租赁合同后30日内不入住的,公寓所属的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将名单上报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取消申请人家庭入住资格,公寓所属的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按规定解除租赁合同。申请人家庭不得再次申请青年职工公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