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佛山实际,佛山出台了《佛山市养犬管理条例》并于今年5月1日正式实施。
违反养犬规定如何处罚?
(一)城市市区范围内禁止饲养烈性犬。
通过本次城市市区范围划定,意在佛山市启用“佛山通APP”线上系统犬只备案后城市市区范围内禁止饲养烈性犬,盲人饲养的导盲犬、肢体重残人士饲养的扶助犬除外。
27种烈性犬的名录为:西藏獒犬、比特斗牛梗犬、日本土佐犬、巴西非拉犬、阿根廷杜高犬、中亚牧羊犬、川东犬(重庆犬)、苏俄牧羊犬、牛头梗犬、英国马士提夫犬、意大利卡斯罗犬、大丹犬、俄罗斯高加索犬、意大利扭玻利顿犬、斯塔福梗犬、阿富汗猎犬、波音达犬、威玛猎犬、雪达犬、寻血猎犬、巴仙吉犬、纽芬兰犬、贝林登梗犬、凯丽蓝梗犬、罗威纳犬、杜宾犬、拳师犬。
如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市区范围内饲养烈性犬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每只五千元罚款,对个人处每只二千元罚款。
上述区域实行禁止饲养27种烈性犬对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城市市区范围内携带犬只外出遵守相关规定。
(1)携带已免疫证明或者为犬只佩戴相应犬牌;
(2)用长度两米以下的犬绳牵领并佩戴口嚼或者嘴套等防护器具,或者装入笼内;
(3)有效制止犬只攻击行为;
(4)避让行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5)应当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或者携带犬只;
(6)在人多拥挤场合和电梯内应当怀抱犬只或者收紧犬绳,贴身携带犬只;
(7)即时清除犬只排泄的粪便。
如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二)、(四)、(五)、(六)项规定,在城市市区范围内未遵守犬只外出规定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二千元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罚款。
违反本条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携犬外出时未有效制止犬只攻击行为、导致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对养犬人处五千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七)项规定,对犬只的粪便未即时清理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清除污物,处二百元罚款。
上述区域内携犬外出明确需遵守《条例》第二十条的行为规范,通过法律手段约束不文明养犬行为,从而降低养犬对高明市容环境卫生与社会公共秩序的不良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