岷县关于积极配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通告(第92号)
根据县疫情联防联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我县部分区域实行3天临时管控措施的有关公告,为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各项措施,落实落细“外防输入,内防扩散”各项措施,不断巩固拓展疫情防控积极向好态势,有效阻滞疫情传播,现就配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核酸检测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重点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可处警告、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予行政拘留,并处罚款。依据《刑法》相关规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拒绝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门开展的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的,根据情节可处警告、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予行政拘留。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开展疫情调查工作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在此,敬告广大市民,请积极落实相关防控措施,按要求及时一律进行核酸检测,根据相关规定,如第一次不落实核酸检测的,进行赋黄码,经动员仍拒不落实相关疫情防控措施和核酸检测的,将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严格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岷县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