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总指挥部令第24号
鉴于当前我市疫情防控的严峻形势,为坚决有效阻断疫情传播,切实保障广大市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经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总指挥部研究决定,从8月29日24时起至9月3日24时止(共5天),全市范围内进一步强化对人员流动性和聚集性的管控。下达命令如下:
一、严控人员流动
(一)严控主城区(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区)区域内人员流动
全体居民实行非必要不出户。原则上每户居民每天最多可安排1人外出1次采买生活物资(中高风险地区除外)。
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医院、供水、供气、供电、环卫等保障城市运行的单位除外),除保留必需的值守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居家办公。
生产企业减少工厂作业人员规模。连续作业的企业只保留维持基本运转所必需的作业人员,其他生产企业原则上只保留紧急订单所必需的作业人员。
商超、农贸市场、菜市场等从业人员、快递物流从业人员正常出行。
各机关、企事业单位要合理确定本单位需出行上班人员名单,为需出行人员逐一开具出行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出行人员凭出行证明出入。个体工商户等无固定工作单位的从业人员由所在社区出具出行证明。
出行人员要全程做好个人防护,提倡规范佩戴N95级别口罩,防止人员聚集。
(二)非必要不离连。对因特殊原因需离连的人员,要严格落实报备制度,并查验其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二、严控公共交通出行
主城区区域内公交、地铁(轻轨)、长途客车、旅游包车(不含返回外市地的旅游包车)暂时停运。出租车、网约车继续运营。
市内区间的铁路客运暂停售票。
各机关、企事业单位要采用包车、通勤车等方式对本单位需出行上班人员提供必要的交通保障,并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落实点对点接送、车辆全程通风、降低人员密度和规范佩戴口罩等防疫措施。
三、严控人员聚集
全市影剧院、洗浴中心、按摩院、体育馆、健身房、棋牌室、密室剧本杀场所、游艺厅、文化馆(站)、网吧、室内景区、KTV、歌舞厅、迪吧厅等公共场所暂时关闭;餐厅饭店暂停堂食;养老院、福利院、救助站、监所、精神卫生机构实行封闭管理,严禁人员探视;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等场所主办方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严格落实进入人员扫场所码、规范佩戴口罩等防控措施;大型会议、演出、培训、展销促销、农村集市等活动暂停举办;喜事缓办、丧事简办、宴会不办。
全市中小学校(含中职学校)暂缓秋季开学返校,实施线上教学;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暂停线下教学活动;具体开学返校和恢复线下教学活动时间根据全市疫情防控形势再行确定。在连高校适时调整教学安排,暂缓组织学生返校。
四、做好社区服务保障
各社区要以居民小区为管控单元,对居民小区实行管控服务。管控单元内居民进出时,由社区工作人员查验出行证明和参与核酸筛查情况。对违反防疫规定的,社区工作人员应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制止和管控。要做好居民服务工作,畅通沟通渠道,及时解决居民生活困难。社区工作人员要主动、热情、柔性地开展服务工作。
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居家办公人员要就地到所在社区报到,参加所在社区的服务保障工作。
五、严格落实疫情防控相关措施
1.严格落实区域全员核酸筛查要求。全体市民(含外来人员,下同)要服从各地区、各部门及所在社区安排,积极配合做好区域全员核酸筛查工作,除老弱病残等特殊情况无法出门进行核酸筛查的人员以外均应参加,做到“应检尽检”,对未按要求参加核酸筛查造成疫情传播的人员,将依法追究责任。
2.严格落实风险区防控措施。高风险区实行“区域封闭、足不出户、服务上门”的管控政策,所有居民严格落实居家隔离措施。中风险区实行“区域管控、人不出区、错峰取物”的管控政策,所有居民原则上居家。对因参加核酸筛查等原因而离开家门的,需规范佩戴N95级别口罩,全面做好个人防护,防止人员聚集。因就医等确需外出人员,须报社区且由社区安排专车,全程做好个人防护,落实闭环管理。低风险区实行“强化社会面管控、个人防护、避免聚集”的管控政策。比照高中低风险地区管理的区域照此管理。社区要做好服务工作,保障居民生活需求。
3.严格落实“四方责任”。各属地、行业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要切实履行各自疫情防控责任,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管理和执法检查,建立健全本行业常态化督查检查机制,从严从紧从实落实社会面各项疫情防控措施,对于疫情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单位,要依法依规立即责令停业整改。用工单位要加强内部人员排查管理,对有风险地区旅居史以及与涉疫人员有交集人员,要按要求及时排查、管控、报告,对发现的漏排漏检漏管问题将严肃倒查追责,并纳入企业诚信记录。个人要履行疫情防控责任,严格规范佩戴口罩出行,有风险地区旅居史以及与涉疫人员有交集的,要第一时间主动报告,按照要求进行核酸检测和健康管理,履行好个人防控义务。对拒不配合防疫要求,故意隐瞒旅行史和接触史的,将依法依规追究法律责任,并纳入个人诚信记录。
以上防控措施将根据疫情发展形势进行实时调整,大连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总指挥部第23号令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大连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总指挥部
2022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