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复驾驶资格业务
一、提交资料
(一)《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身体条件证明》(县级或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申请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
(三)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常住人员:《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
暂住人员:《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和居住、暂住证明;
现役军人(含武警):《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明;
港、澳人员:入境时所持有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台湾人员:有效期三个月以上的公安机关核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华侨:《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外国人:入境时所持有的护照或者其它旅行证件、居(停)留期为三个月以上的有效签证或者居留许可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非中文表述的需经公证处翻译成中文的译本);
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四)白底彩照4张(本人近期免冠、白色背景的彩色正面相片(校正视力者须戴眼镜),其规格为32mm×22mm(1寸相片),人头部约占相片长度的三分之二。分辨率为300dpi。);
(五)驾驶证及复印件;
相关规定
(一)申请人必须处理完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二)申请人属于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或者年龄在60周岁以上,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在三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未超过两年且未达到原准驾车型的允许准驾年龄;
(三)申请人应当在机动车驾驶证注销后两年内完成考试,逾期未完成考试的,终止恢复驾驶资格。